避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行为处理。结合上文我们对利用职务之便的分析和张明楷教授在其著作中对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的特点、区分意义和区分方法的论述,可以认为刑法第388条是受贿罪的注意规定。从内容上看,该条规定的内容仅仅是利用职务之便内容的重申和具体化。即使不设置该条款,也存在相应的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根据。其实质在于提示司法人员严格依照案件客观事实本身,并按照注意规定的指示处理。因此,上述论述如果换一个角度,恰恰是证明了利用职务之便的外延是包含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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