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名称相同的文字作为营业名称登记或使用的,构成混淆。(2)下级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营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其余文字与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营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其余文字相同的,构成混淆。(3)前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况,如果两个营业名称的文字相近,足以造成相关人群误认的,构成混淆。(4)根据前述规定进行判断时,组织形式排除在外,即仅以营业名称除组织形式以外的部分作为判断对象。
3.完善混淆的责任规范。一旦混淆成立,登记主管机关应当驳回在后的登记申请,已经核准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责令其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强行注销,并可对存在过错的侵权者予以处罚。同时,因故意或过失使营业名称相互混淆,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完善驰名营业名称权规范
1.明确驰名营业名称的特别保护地位。驰名营业名称中蕴含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应当予以特别保护。对驰名营业名称的保护,应当以其字号为核心展开,并扩大其权利效力范围。即:他人不得在其营业名称、商标或域名中使用与驰名营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类似的文字,不论营业名称的其余部分是否相同,也不论在后的营业名称、商标或域名是否与该驰名营业名称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
2.建立驰名营业名称的评价标准。可以参考我国现行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规定驰名营业名称认定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营业名称的知晓程度。(2) 该营业名称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营业名称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营业名称驰名的其他因素。
参考文献:
[1] john t. cross. language and the law: the special role of trademarks, trade names,and other trade emblems[j], 76 nebraska law review 95(1997).
[2]a·a·阿尔钦.陈剑波,译.产权:一个经典注释[a]. 陈昕.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 魏小军.论营业名称的经济价值及其财产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1).
[4]程合红.商事人格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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