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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企业的垄断地位无形中成了合同的主导者,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导致非垄断企业只有附和的“自由”,于是出现了合同在自愿前提下所导致的不公平。社会严重失衡,各种社会矛盾突出,合同自由原则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国家对合同进行干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调和社会矛盾,法律的中心也从个人移向社会。也因此出现许多特别立法,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如制定了反垄断法,限制垄断组织对合同自由的滥用,让经济良性发展。“市场主体追求权利最大效率的动机和目的,必须要受到一种居于其上的控制,必要的管制权是市场避免盲目性,减少短期行为从而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内在要求,是市场运行权利结构中不可替代的独立的权利的支点”。⑸近代法律以抽象的法律人格作为合同的主体,忽视了法律的形式平等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之间的背离,追求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正义,结果将导致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不自由。现代市场经济较为关注社会利益,但又不能忽视个人利益的存在,其实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相统一的,社会利益是由无数个个人利益所组成的,因此,尊重个人利益、意思自治是市场发展的需求。合同双方主体订立的合同放映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但双方主体的地位可能是不平等的,如垄断性的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只有通过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才能使合同的主体得到真正的合同自由。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并不是自由原则的衰落,而是对传统合同自由真实意义的恢复,以恢复本来的价值和地位,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升华。lOcalhosT
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世界间的经济联系加强,《合同法》作为私法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受到了不小冲击。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的自由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同国家计划制定相抵触;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努力探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如解释不通,采用诚实信用原则,法官本着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等等。这些对当事人合同自由构成一定限制的规定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和国际间交流与发展的要求。
世界各国对经济干预的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制性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对相对人的请求,有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国家为公共政策需要,在实际生活中作出限制,如公共事业的强制缔约,邮政、电信、自来水等,如工证人、医生、运输业等在业务范围内不得拒绝用户或客户的合理使用要求。还有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受到限制,比如在不动产的使用合同中,为保护使用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使用人提出继续租赁的要求,出租人原则上必须承诺。这种强制缔约,对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现代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
(二)对劳动合同的限制。是指国家通过颁布法律来干预劳动合同关系,以防止顾主利用经济优势把不公平的合同强加给劳动者。如颁布限制劳动时间的法律,颁布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对工人的劳动时间和工资加以限制,发挥社会协调能力,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的公平。

(三)对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的限制。企业如运输企业、电力公司、通讯公司等事先拟定,并在其中订入于自己有利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对方的消费者,顾客没有充分协商的机会,即使明知这些条款对他们不利,而由于处于劣势地位无法讨价还价,只能接受这样的条款,让垄断者剥夺消费一方的合同自由。对这种自由如果不加限制,就会与法律的公平和公正相抵触,为维护合同的正义和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各国采取了相应的立法、行政、司法手段对经营者订立的合同自由加以限制。格式合同有自己的特点,其一、格式合同一经确定下来,便平等地无差别地适用所有不特定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再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合同内容增减变化;其二、格式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相对固定的,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另一方当事人只有两种选择,即接受或拒绝。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每日均发生大量内容相同的缔约,面对大量的、不断重复的合同关系,不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均希望简化订立的手续,由此,手续简便、程序快捷、且费用低的格式合同必须出现,它的出现顺应了现代化生活的节奏,也适应更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合同自由原则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带动经济的飞速发展,是合同法的核心和精髓。我国《合同法》中尽管对合同自由原则未明文规定 ,但从立法指导思想和整体内容来看却始终贯彻了合同自由的精神。本世纪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合同自由不断加以限制,这并非是对合同自由的否定,而是对合同自由的规范和补充,是用更科学的方法去实现对每个人真正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作为私法的重要原则,其在合同法上的地位是永远不会动摇的。
注释:
⑴马俊驹、陈本寒.罗马法上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及对后世法律的影响[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314.
⑵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04.
⑷李永军.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41.
⑸江平、张礼洪.市场经济与意思自治[j].[法律研究],2003:(5)
⑹高志平、尹亮.标准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商业研究][j]1996:(5)
参考文献:
⑴马俊驹、陈本寒.罗马法上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及对后世法律的影响[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⑵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⑷李永军.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⑸江平、张礼洪.市场经济与意思自治[j].法律研究,2003
⑹高志平、尹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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