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针对国家的权利》,冯军译,载夏勇主编:《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303页。
[5] joseph elford, “trafficking in stolen information: a “hierarchy of rights” approach to the private facts tort”, 105 yale law journal 727 (1995).
[6] 杜钢建:《知情权制度比较研究——当代国外权利立法的新动向》,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
[7] 渠涛:《日本公民的知情权》,载李步云主编:《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423页。
[9] c van den eynden, 'data protection in belgium', in business guide to privacy and data protection legislation, (1996) p 39.
[10] 汤啸天:《网络空间的个人数据与隐私权保护》,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1期。
[11] see article 2a of the eu directive 95/46/ec.
[12] 参见齐爱民:《论个人资料》,载《法学》2003年第8期。
[13] 许文义:《个人资料保护法论》,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27页。
[14] 参见《个人数据保护:欧盟指令及成员国法律、经合组织指导方针》,陈飞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15] 汤擎:《试论个人资料与相关法律关系》,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16] 参见王郁琦:《nii与个人数据保护》,载《资讯法务透析》1996年1月刊。
[17] see federal data protection act of december 20,1990(bgb1.i 1990 s.2954),amended by law of september 14,1994(bgbl.is.2325).
[18] 参见齐爱民:《论个人资料》,载《法学》2003年第8期。
[19]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20] 2007年底,一位名叫姜岩的31岁女子,因丈夫有了第三者想与其离婚,从24楼跳下自杀。在她生前写下的、后来广为人知的“死亡博客”中,将其自杀原因归咎于丈夫王菲的不忠,并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这些内容在公开后,论坛众口一词痛骂“负心郎”王菲与第三者。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诸网络。王菲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在现实生活中,王菲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了诬陷恐吓标语;王菲的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其辞退。不堪压力之下,王菲起诉了相关的网站,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见刘妍:《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京开审》,载《法制日报》2008年4月18日。
[21]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页。
[22]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23] 据该“解释”起草人的说明,“直接结合”的判断标准是:①加害行为具有时空同一性;②加害行为相互结合而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间接结合”的判断标准是:①数行为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时性,通常是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②数行为分别构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参见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2期。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委诸“一因一果”和“多因一果”的判断未尝不是一个办法,但个案中具体因果链条结合关系的判断还是难以明晰,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这个侵权法上“直接结合”、“间接结合”的无解之谜其实是立法在共同侵权主观说和客观说之间折中所致。
[24] 杨立新:《解决“人肉搜索”中的违法行为关键在于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载《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第10期。
[25] 该“解释”虽未承认隐私权为独立的私法权利,而是将隐私作为一般法益,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为加害行为时方得予救济。言外之意,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个人隐私似无不可。就其渊源考察,该条款借鉴了德国民法第826条的“背俗加害”侵权,而德国其实已通过一般人格权使隐私权受到第823条第1款一般侵权的保护。
[26] 陈实、马亿南:《在消费者的言论自由与经营者的名誉权之间》,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春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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