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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谋杀了隐私?(上)——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困境与出路           
谁谋杀了隐私?(上)——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困境与出路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的数字化生存日益成为现实。google、百度等搜索引擎技术一日千里,乃至发展到令人谈虎色变的“人肉搜索”、“网络追杀”。从发展历程来看,先后有“高跟鞋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姜岩死亡博客”事件、“周正龙虎照”事件、“海事官员猥亵女童”事件、“南京官员天价香烟”事件等。可以说,当今世界,个人隐私已经陷入了网络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任何人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对方的许多基本信息,其量远远超过希特勒通过恐怖政策获取其极权统治下的居民的信息量。[1]在这个高科技构成的“美丽新世界”里,有学者索性宣称“隐私已经死亡”![2]面对海量信息时代的隐私权难题,随着《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地方性立法规制的尝试和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宣判,“人肉搜索”成为目前争论最为激烈的公共议题,是耶非耶,本文拟就“人肉搜索”和隐私权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一、卿本佳人,奈何从贼——“人肉搜索”的是与非
搜索引擎是利用机器自动化的收集网络信息并有序化的一种技术。“人肉搜索”[3]区别于传统搜索引擎。它主要是指通过集中许多网民的力量去搜索、整合信息资源的一种机制,它可以有效利用互联网上的google、百度等自动化搜索引擎及各网民在日常生活中所能掌握的点滴信息来进行信息汇总。这种搜索行为之所以被称为“人肉搜索”,主要是为了区别于传统的信息搜索和机器搜索,因为它把单纯从互联网上通过网页寻找信息来获取答案的行为,通过提问的方式指向了广大网民本身。[4]可见,“人肉搜索”不是单纯的技术工具,而是包含了网络民众的群体性行动,不仅涉及到虚拟的网络世界,更是深深介入了现实的日常生活,是一种“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人网合一”的新型信息搜索和传播方式。locAlhosT它具有如下五个特点:

第一,依托网络。“人肉搜索”是一种典型的互联网现象。互联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及时性,为“人肉搜索”提供了天然的土壤。只有借助bbs、博客等公共发布平台以及google、百度等信息搜索引擎,“人肉搜索”这种“信息共产主义”才能成为现实。可以说,没有互联网就没有“人肉搜索”。

第二,目标明确。“人肉搜索”不像“维基百科(wikipedia)”那样“大而全”的泛泛罗列,而是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往往有特定人发动特定议题,人肉搜索迅速聚焦。“人肉搜索”涉私性极为敏感。在实践中一系列事件中,其强大威力展露无遗,每一次都能把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扒”得一览无余。广大网民通过各种途径查询到事件当事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个人电话公布在网络上,构成了一种新型的通过个人资料搜索的侵害行为。并且,信息社会中的个人资料正在激烈的商战中日益商品化,人肉搜索与信息商业化趋势相结合必将导致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裸奔”。

第三,大众参与。“人肉搜索”与广播、电视等单向度的传统大众传播方式不同,其信息来源是高度分散化的,是网民大众直接参与和免费提供的。它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通过人肉搜索,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的信息碎片在互联网上整合为一幅无限开放的信息全景图,从这一角度而言,人肉搜索具有网络社会的民主性。

第四,行动匿名。“人肉搜索”的参与主体从理论上说可以匿名,也可能显名,但从实践来看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匿名参与,正所谓“在网上人们不知道你是一条狗”。这种匿名机制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通过身份的屏蔽,保障了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自由表达,正如民主表决中的秘密投票制;另一方面,匿名性诱发了人性的幽暗面,许多人得以不负责任地提供信息和评价他人,捏造诬陷、含沙射影、造谣生事,种种弊端由此而生。

第五,信息公开。“人肉搜索”的所有信息都是公开的,因此它不仅仅是一种信息搜索机制,也具有大众传媒的性质。信息公开在便利于知识传播的同时,也为个人隐私和名誉的侵犯大开方便之门。且一旦构成侵权,较之传统媒体其影响更为广泛。

从以上的特征可以看出,“人肉搜索”是一种变相的全民动员体制,一旦标的涉及特定个人,便是举全民之力“围剿”一人,在这场战争中,个人在与“人肉搜索”的博弈没有任何获胜的余地,甚至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受害人极为不利的地位表现为:事前无从防范、事后无从申辩、损害结果无从逆转。(1)事前无从防范,是因为“人肉搜索”机制之下信息高度分散化和违法成本极低。在当前互联网无处不在的条件下,谁也不能保证认识自己的人没有一个会上网的,假如正好网上有人对你发起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认识你的人会将你的相关信息在网上公布。一只鼠标,几下点击,就可能葬送一个人的正常生活。信息就是权力,在信息分散化的结构下,伤害他人的权力就分散掌握在每个个体之手。(2)事后无从申辩,因为事件一旦成为网络社会的舆论焦点和公共议题,相关当事人申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应当归咎于开放式的结构和海量的信息。在现实的法庭中,由于双方地位平等,有排除外来干扰的程序保障,故能形成两造对抗、理性辩论的格局。而“人肉搜索”形成的道德法庭,其实更具有广场效应和娱乐精神,是大众狂欢而不是个人思辨,当事人对事实的澄清和自我辩护要么淹没在喧嚣中无人理睬,要么发生负面效应而越抹越黑。(3)损害结果无从逆转。在互联网络的时代里,“人肉搜索”的恐怖之处在于,这种侵害是不可逆的。因为一旦个人隐私在网上公开,便永远不能恢复原状,消除公众知晓的事实,而且这些信息可能永不磨灭的存在网络世界。2008年“艳照门”即为例证。从这个角度而言,侵权损害赔偿的事后救济是有限的。

因此,“人肉搜索”中,个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扭转这场不对称的战争,政府公共权力开始考虑介入,“人肉搜索”完全禁止和刑责化的观点一度兴起。时值2009年刑法修订之际,于是有人提出将“人肉搜索”纳入到刑法来调整的观点。[5]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徐州市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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