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因该条例含有不得在网上散布他人隐私或者侮辱、诽谤、恐吓他人等规定,被众多媒体和网民批评其意在禁止“人肉搜索”、“草根监督”,保护贪官污吏。[6]
对于“人肉搜索”非法化、刑责化的争议,笔者认为,虽然“人肉搜索”有危害个人隐私之虞,但通过刑责化完全禁止,并非妥当。因为“人肉搜索”本身只是一种信息搜集方式,它没有天生的“原罪”。 “人肉搜索”本身在伦理价值上是中立的,我们不能也不应该秉持“‘人肉搜索’都是一种违法或侵权行为”的观点。[7]技术本身只是工具,关键在于我们怎么去运用,为善为恶的永远只是具备理性的人,而不是工具,合理运用“人肉搜索”可以造福人群,违法运用“人肉搜索”只会侵害他人权利。[8]古人尚且明白此理,据《三国志》载:刘备治蜀,适逢大旱,官府禁民间酿酒,私酿者罚。吏于人家索得酿具,论者欲令与作酒者同罚。简雍与先主游观,见一男女行道,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先主曰:“卿何以知之?”雍对曰:“彼有其具,与欲酿者同。”先主大笑,而原赦酿者。[9]
作为一种信息搜索工具,“人肉搜索”能够及时提炼有效信息,降低搜索成本,促进信息的积累和流动。据“猫扑”负责人杜培源表示:“人肉搜索机制绝大部分时候是在默默地为广大的网民提供帮助,基本上都是通过求助、发问的方式获得很多网友的帮助和回答。这个是广义的人肉搜索,也就是人肉搜索最为主要的应用,而通常我们提到的那种社会层面的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的人肉搜索,在人肉搜索的应用当中占到的是非常非常小的一部分,属于很特殊的少数情况,我们称之为狭义的‘人肉搜索’。狭义的人肉搜索存在的侵犯隐私问题,需要相应的内容监管和正面引导。”[10]实际上,许多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技术创新与“人肉搜索”是一母同胞,难分彼此。例证如下:
例一:维基百科(wikipedia)
维基百科是一个依托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而不再依赖网络数据库的新型搜索工具。正如广大网民所赞美的,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维基的力量在于,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的用户,沟通参与某个“项目”。假设一个专职的员工的劳动效率为1,而一个网民的劳动效率为0.01,那么如果有100万用户参与的话,用户所产生的结果就是10000,是一个专职员工的10000倍。[11]我们不禁要问,维基百科与“人肉搜索”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何况,维基百科的创始人吉米·威尔斯于2008年1月7日正式推出了wikiasearch(维基搜索)的搜索服务。此外,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等网络创新服务从本质上说是人肉搜索引擎,建立在“人肉搜索”的社会工程学基础之上。[12]
例二:威客(witkey)
威客(witkey)[13]的发展也验证了人肉搜索引擎模式的成功。如果说人肉搜索引擎是威客的前身,那么威客则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2008年的春节联欢晚会的《农民之歌》就是威客智慧的结晶。8月份的时候,重庆商报花了2000块钱面向所有威客悬赏征集《农民工之歌》的歌词和作曲。一个多月的时间,广大威客集思广益,不负众望把这首歌顺利创作完成,最终《农民工之歌》登上春晚舞台。威客的成功正是源于人肉搜索引擎的发展,威客可能会超越人肉搜索引擎,成为一个新兴的网络名词。[14]
在信息时代里,立法完全禁止“人肉搜索”等于否定了互联网的自发性和创造力,这无异于因噎废食,饮鸩止渴。试想,一个没有“维基百科”的互联网对我们意味着什么?“人肉搜索”信息分散结构和大众参与机制恰恰是互联网最本质的核心价值,“人肉搜索”需要的不是“把孩子和洗澡水一同倒掉”,而是应当促使其创造性地转化为“维基百科”、“威客”那样的建设性力量。
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也决定了在利益衡量上“人肉搜索”不应废,不能废,也不必废。
其一,中国政府在与社会的博弈中过于强势,公众监督政府的成本过高。而“人肉搜索”在表达民意、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的政治生态,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契机。早在30年前,托夫勒在其名著《第三次浪潮》中即指出,技术进步将导致直接民主的发展,“利用先进的计算机、人造卫星、电话、有线电视、投票技术以及其他工具,一个受过教育的公民,在历史上第一次能够作出自己的许多政治决定。”[15]实践中“人肉搜索”诸多事件中不乏公众舆论监督的典范之作,例如2007年“正龙拍虎”事件[16]、2008年“久耕托市”事件[17]等。这非常类似美国当年的“扒粪运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批传媒开始挖掘美国各个角落的阴暗面,从大工厂到贫民窟,从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到劳工保护,许多肮脏而悲惨的社会现象一一暴露,从而激发起了美国公众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为社会的改良和进步创造了健康的舆论环境。可以说,传统媒体无力做到的,新兴的“人肉搜索”承担了这一使命。正如媒体所言,“人肉搜索”之争,与其说是表明立法保护网络个人隐私势在必行,不如说是表明构建“人肉搜索”一类的公众监督渠道更加迫切。而这是事实上并不矛盾的两个问题,完全可以分头解决。一方面是私人领域的个人隐私权亟待保护,在私权保护意识仍属虚弱的当下,以立法推进网络平台的私权保护,自然值得鼓励;另一方面,是公共领域的信息公开亟待推进,在公共权力监督仍然虚弱的当下,“人肉搜索反腐”展现的公众监督热情,自然同样弥足珍贵。[18]
其二,中国地大人多,相对而言,信息分布不对称,信息流动成本极高。这种信息闭塞的状态对“人肉搜索”的需求更为迫切。例如,5.12汶川特大地震中,很多人和身在震区的亲友失去了联系,多家大型网站推出的地震寻亲板块,其中“人肉搜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内某门户网站适时推出了soso寻人功能,动员网络力量搜寻灾区群众信息截至6月24日,soso寻人已有寻人信息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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