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年第5、7期;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尤其是第七章。
[15]可参见f.a.hayek,new studies in philosophy,politics and economics,and the history of ideas,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8,pp.8-9.
[16]就我有限的阅读视野而言,民法学者韩世远最早就民法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法活法化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参见韩世远:《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17]对法治运行成本的详细分析可参见游劝荣著:《法治成本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尤其是第三章。
[18]需要强调的是,当代中国的很多民法学人较少注意中国农村对法治的迫切需求。而这种状况在中国各基层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判决中有较多反映。中国优秀法官金桂兰的办案情况和事迹就很能说明问题,参见:http://opinion.people.com.cn/gb/8213/54436/.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1月24日。
[19]对此,大量社会学的实证研究和调查极具说服力。可参见彭艳崇:《当代中国村法初探》,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从》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曹锦清著:《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20]对此,清代政府在协调边疆少数民族与国家统一法制的关系问题上的做法,很值得我们深思。尽管该书研究的是经济法问题,然而,该书对清代经济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进路具有普遍性,对当代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极具借鉴意义。可参见张世明著:《中国经济法历史渊源原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1]因此,我们渴望稳定的预期,渴望安定。人类创造出来的宗教、巫术、习惯、制度、规范等等,从某种程度上来看,都是人类试图把握不可知的未来和拥有对未来的较为明确的预期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想象性的建构。而从这个角度来看待人类的社会生活,我们也许就看到了某种荒谬和虚幻。
[22]这种趋势在当今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过程中,有相当程度的表现。如历史社会学、文化人类学、法律经济学、法律心理学、信息经济学、社会经济学、社会生物学等诸种交叉性学科的出现。
[23]对此,有学者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反思。参见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另外,范愉在对美国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进行引介的基础上,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反思,也具有较为深刻的学术反思意义。参见范愉:《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与当代中国法学反思》,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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