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刑法総論》,東京:有斐閣,2001年,第153頁;周光权:《刑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03页。
[26] 大塚仁:《刑法概説(総論)》,第365頁。
[27] 川端博:《刑法総論講義》,東京:成文堂,2006年,第344—345頁。
[28] 参见井田良:《刑法総論の理論構造》,第168頁。
[29] 井田良:《刑法総論の理論構造》,第1—2頁。
[30] “'道德责任'的概念并不特别需要与道德上的对错联系起来,而是与我们相互间具有的某些类型的反应性态度联系起来——与这个概念相对的是'因果责任'的概念。”(徐向东:《人类自由问题》,徐向东编:《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1页)
[31] 参见井田良:《刑法総論の理論構造》,第17—18頁。
[32] c. roxin, stra frecht all gemeiner teil, band i, s. 321.
[33] 参见大谷実:《刑法講義総論》,東京:成文堂,2007年,第368頁。
[34] 参见木村亀二:《刑法総論》,東京:有斐閣,1978年,第357頁。
[35] 参见山口厚:《危險犯の研究》,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第164—165頁。
[36] 上述两例中的乙,在将故意作为违法要素的德国,只能宣告无罪。另一方面,运用认识错误理论使两例中的乙成立共犯,是存在疑问的。
[37] c. roxin, stra 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i, münchen: c. h. beck, 2003, s.139.
[38] 参见井田良:《变革の時代における理論刑法学》,東京:慶応義塾大学出版会,2007年,第112頁。
[39] 陈真:《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92页。
[40] 参见西田典之:《刑法総論》,第242—243頁。
[41] 山口厚:《問題探究刑法総論》,東京:有斐閣,1998年,第9頁。
[42] 根据行为无价值论,行为人也必须对自己没有报警的行为负责,因为这样可以预防其他人遇到火灾时不报警。不能不认为,这是将人作为一般预防的工具了。
[43] 一般人在故意杀人时不会期待自己的杀人会形成偶然防卫,从而对故意杀人不产生反对动机。
[44] 佐伯仁志:《故意·錯誤論》,山口厚、井田良、佐伯仁志:《理論刑法学の最前線》,東京:岩波書店,2001年,第101頁。
<< 上一页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