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应当与犯罪体系的重构相联系。中国现行的犯罪论体系的重大缺陷之一,是难以避免从主观到客观认定犯罪,从而导致认定犯罪的恣意性。但正如周文所言:“行为无价值论思考问题的路径是:从对行为的考察出发,结合考虑行为的相关样态,沿着行为发展的轨迹进一步分析结果的存否、大小。”其中的“行为”又包含了故意、过失,所以,行为无价值论所构造的犯罪论体系,是否依然存在现行犯罪论体系的缺陷,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作为犯罪论支柱的违法性与有责性,与刑法规范是什么关系?这也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分歧所在。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意味着评价规范的违反,评价规范先于决定规范,故违法性是客观的。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既共同决定违法性,也共同决定有责性,决定规范的违反为行为无价值奠定基础。显然,如何从刑法规范层面上理解违法性、有责性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关系,也值得国内学者深思。但像行为无价值论那样,认为决定规范也指向无责任能力者,认为刑法规范对于无责任能力也具有意思决定机能,恐怕是不符合事实的。
犯罪是适合判处刑罚的行为,犯罪论必然是刑罚论的反映。将刑罚论与犯罪论相分离,既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也不利于犯罪论的发展。行为无价值论对违法性与刑罚关系的强调,值得充分肯定。但能否因此而否定责任与刑罚的关系,还值得深入研究。此外,规范预防论究竟是令人兴奋的目标,还是美丽动人的神话,抑或是改头换面的报应,不仅需要论证,而且应当实证。
中国刑法没有系统地规定保安处分,但可以肯定的是,保安处分的系统化、法典化的趋势不可阻挡。保安处分的对象是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的行为,对此已无异议。但是,像行为无价值论那样,将故意、过失作为违法要素纳入构成要件之后,对于不能形成故意、过失的精神病人便不能实行保安处分,这便违背了保安处分的初衷。所以,将保安处分与违法性相联系,也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在争论中必须正视的问题。
二元论不仅受到了结果无价值论的批判,而且受到了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批判。因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是两种异质的存在,而二元论却将二者统合在违法或者不法概念中;二元论原本旨在通过要求行为违反规范从而限制处罚范围,但却同时将保护规范效力当作了刑法目的,又扩大了处罚范围。所以,二元论是否存在方法论的缺陷,也是值得注意的。
【注释】
[1]以上参见松原芳博:《人的不法論における行為無価値と結果無価値》, 《早稲田法学》第78巻,2003年第3号,第263—264頁。
[2]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09页。
[3]参见大塚仁:《刑法概説(総論)》,東京:有斐閣,1997年,第350頁。
[4]井田良:《刑法総論の理論構造》,東京:成文堂,2005年,第15頁。
[5]山口厚:《刑法総論》,東京:有斐閣,2007年,第101頁。
[6]参见西田典之:《刑法総論》,東京:弘文堂,2006年,第30頁。
[7]参见井田良:《刑事法》,東京:有斐閣,1995年,第35—36頁。
[8]参见西田典之:《刑法総論》,第30頁。
[9]c. roxin, stra frecht all gemeiner teil, band i, münchen: c. h. beck, 2006, s.295f.
[10]g. jakobs. stra frecht all gemeiner teil,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1993, s.35ff.
[11] 井田良:《犯罪論の現在と目的的行為論》,東京:成文堂,1995年,第147頁。
[12] 井田良:《刑法総論の理論構造》,第11頁。
[13] 井田良:《刑法総論の理論構造》,第5頁。
[14] 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类型的结果无价值论者,是将故意、过失作为责任要素归人构成要件的。本文所商榷的“将故意、过失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行为无价值论将故意、过失作为主观的违法要素纳入构成要件的观点。
[15] vgl. c. roxin, stra frecht all gemeiner teil, band i, s.310ff.
[16] 参见團藤重光:《刑法綱要総論》,東京:創文社,1990年,第134、242、291頁。
[17] 其实,从立法论上而言,刑法也有可能规定过失奸淫幼女的犯罪。
[18] 前田雅英:《刑法総論講義》,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第39頁。
[19] 平野竜一:《刑法総論ⅱ》,東京:有斐閣,1975年,第216頁。
[20] 参见大塚仁:《人格的刑法学の構想》,《法学教室》第113号,1990年,第23頁。
[21] 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第108页。
[22] 平野竜一:《刑法総論ⅰ》,東京:有斐閣,1972年,第51頁。
[23] 內藤謙:《刑法講義総論(上)》,東京:有斐閣,1983年,第117—118頁。
[24] 周文所举的“警察被控玩忽职守案”表明,行为无价值论对违法性的判断,并不是以客观的法益侵害事实为基准限定预见可能性的范围,而是要根据行为人有无某种“感觉”来判断行为是否违法,这当然会使违法性的判断产生恣意性。
[25] 参见福田平:《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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