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严格的法律监管体系和证券市场的信用体系。内幕交易的这种特点说明内幕交易行为危害极大,所以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减轻司法负担,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必须建立严格的法律监管体系和证券市场的信用体系,健全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赔偿制度,才能形成最有力的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基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于该内幕信息有关有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情节严惩的将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4.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中国证券监管,发挥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使资金、人力、物力向优秀的企业倾斜,使其做出对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应有的贡献,以实际行动倡导“绩优”的投资理念。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不但要转轨,更要转制。而目前有些股份公司上市后不思进取,“穿新鞋,走老路”,把股市看作“圈钱”场所,效益下降甚至亏损。
5.进一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增资配股等加强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自律机制,促使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动作提供公正的服务,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应遵守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公正履行各自的任务。
6.培育并监管机构投资者,减少股市的投机行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历来以散户为主,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有限,这是导致股市经常大起大落的原因之一。放宽对包括保险基金在内的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入市限制,使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逐渐按比例投入股市,既可增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又可活跃证券市场。积极筹建共同投资基金,并把社会各阶层的限制资金集中起来,形成金额较大、相对固定的长期投资基金,增加股市中机构投资者的比重,解决目前股市投机的问题。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和引导,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要对机构投资者开户进行必要的审查,对机构投资者要进行信用评级,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投资者要进行约束,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持仓数量、操作过程等情况也要进行必要的监控和调查,使其投机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
7.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由于证券市场发展迅猛,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滞后,相关法规需要及时修订、补充。《证券法》是需要大量细化的、具体的、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而现在的规章、条例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造成证券市场参与者行为失范,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
8.增强投资者维护权意识。投资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证券法》第63条,不实表示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受害股东可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等。
相信证券市场在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指导下,会健康有序地发展,造福于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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