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予的,相反,国家是公民为了维护自身而让渡权利的结果,国家的基本职能就是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来维护和增进公民的权利,“一个社会只有实现了人的权利才能激发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产生主体的自觉性和自律性,才能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更高层次的安全与稳定”。但“人权的价值和意义不仅仅使人获得权利,重要的在于使人达到自我解放、自我发展的目的和获得自由发展、自由解放的手段”。因此,人权是权利的灵魂,权利是将人权理论现实化的途径,人权是权利制约权力,权力来源于权利的理论依据。
另外,人权的内涵在于它体现的平等、自由、正义等精神。人权是在与剥削和压迫作斗争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从诞生之日起就反对特权,反对社会不平等,主张社会主体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受到平等的尊重。
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跨越—“特殊保护”
(一)“特殊保护”的内涵
所谓特殊保护,可以从两个方面界定:一是指在资源配置、利益分配的制度设计方面适当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二是指在权利保护、权利救济所需要的资源方面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是基于“平等”下的“特殊”,是为达到实质平等的目标而在保护方式上针对弱势群体地位采取的相应措施。对这些人权利的特殊保护,并不意味着人们在权利享受方面的不平等,而是标志着人权保障的全面化,标志着对所有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从本质上来说,不平等产生于特权,特权则造成更大的不平等;特殊保护则旨在消除不平等,追求社会正义。相对于普通公民保护而言,这一貌似不平等的平等保护,实现了跨越。
(二)“特殊保护”正当性导因确证
首先,从人类进化发展的层面看,人类本性中蕴含着人人平等的内在需要。随着人了解自然程度的加深和征服自然能力的加强,人类社会化的形式也愈加先进和完善,一些来源于人类本性的内在要求逐渐由简单的实现模式,变为复杂的制度和规则。但无论如何变化,其中基于本性的人的平等要求并没有发生变化。平等是人类解放自我、发展自我的内在规定性,也是人类永恒不变的本性需要。
其次,从人权的层面看,平等是人之为人的应有之义。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每个人的出生都是平等的,作为自然属性的人,没有地位和等级的差异,没有民族和种族的不同,都是能够从事智力活动的自然生物体。正是由于人能够认识自身和自然,认识自身与自然的关系及与其他生物体的不同,人才能意识到自己存在的意义和尊严。
再次,从分配正义的层面看,平等是从共同体的道德观念和正义原则中推导出来用以协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平等是目的,政策、制度、规范都是达致这一目的的手段,从一定程度上说,一切关于分配的正义理论,一切有关机会平等、起点平等、过程平等的形式平等原则都是关于如何实现实质平等的理论。所以弱势群体“或者由于自然的原因无法拥有平等的资源,或者由于社会的原因受到歧视而被剥夺了本应拥有的资源,根据‘把人们当作平等个体来对待’的原则,少数人的潜在损失必须受到关心,政府应当补偿给他们没有拥有而本应拥有的那部分资源”,进而实现形式和实质上的平等。
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诘难与反思—有限保护
权利能为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理论支撑和实现方式,但无论权利理论达臻何种完善程度,在现实生活中,它总会有一定限度和边界。认识到这一点,才能重视权利赖以发挥作用的其他因素。权利理论在解释现实问题上的限度有:
首先,权利作为一个理论分析的工具,是主观认知和建构的产物,受特定文化传统下的意识形态的制约。客观情况复杂多变,理论的建构多滞后于事实的变化。因此,权利理论无法完全反映出弱势群体问题的客观事实,这是主观与客观的矛盾,也是理论建构自身的局限。
其次,权利理论只能为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一种理论支撑,一种实现方式。在实践中,权利这种保护方式的运行过程也是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权利与权利之间不断冲突和协调的过程,充满了价值取向的选择以及各种利益博弈的不确定性。当理论成果运用到具体弱势群体问题的现实中时,也许并未达到研究者预期的效果,这是理论实现的有限性。
再次,权利理论及政治哲学中的自由、平等、正义等概念都来源于西方社会,这些理论和概念在西方都有着深厚的启蒙思想和文化积淀,拿来分析文化传统、现实背景与之完全不同的中国问题,难免会产生“水土不服”现象。如何使移植过来的理念和理论与中国特殊现实相结合,特别是与中国弱势群体问题相结合,还需要学者和实践者的不断探索。
最后,权利意识的生成需要适宜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只有在权力保障权利、权利尊重权利的政治环境中,才能为国家与个体、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彼此尊重创造环境。
参考文献:
1.张文显.论法学的范畴意识、范畴体系与基石范畴[j].法学研究,1991(3)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郑成良.现代法理学[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