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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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运作,如果不及时作调整,就会产生消极的后果。尤其在我国改革开放形势下,管理关系正在进一步理顺,日臻完善,行政活动也在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具体行政的法规易于变动这一特征是可以理解的。 3、行政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只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通常都是分别作为实体法与程序法而分不开的。国家对他们单独制定法典,使其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而行政法就不同了。首先,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并不局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即行政程序法。其次,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立法,但由于没有相应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典”,而行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密不可分,这就使得行政诉讼法包含了许多实体性条文。再次,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在民事关系中,通常在非诉讼情况下,当事人行为受“意识自治“原则指导,很少有法律规定严格的行为程序。在刑事关系中,若规定犯罪应按一定程序作案,那是绝对的荒谬。但在行政关系中,由于民主公正的要求,科学与效率的需要,国家有必要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步骤、次序、方式、时限予以规定。 因此,关于行政活动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相互交织的。考察行政活动不应也很难把两类规范截然分开。当然,某些程序性规范会因代表一定共性而逐步独立形成一个法律文件,如行政性规范往往共同表现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况且,行政机关种类繁多,分别具有特定的不同职权,其职权如何具体行使存在较大差异,即使有代表共性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也难以完全调整好具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所以,具体的、特殊的程序规范更是经常地与规定行政机关具体职权的实体规范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在此,有必要提出一个新问题,是否能尝试将行政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各自分离,单独系统地将行政程序法编撰成典。既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又有利于行政法的实施,能有一部独立规范的程序法可依,便于行政法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由于行政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行政执法权分散,执法队伍各自为政。同时,还造成行政执法程序步骤及其协调上的混乱。常出现行政管理之法的多头性,重复性,不但管理效率低下,且易滋生腐败。因此,在探析行政程序法规范非独立性这一现状时,是否能大胆设想在此类立法上来一次深刻的改革探索:第一,建立一个权威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综合行使一些行政机关的部分职权,例如设定行政执法局;第二,编撰一部独立完整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典,便于司法综合性操作。同时也能填补我国在这个领域的空白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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