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其真谛是自然人人格平等。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人的权利“天赋平等”和“自然平等”,这个理论逐渐为法律所确认。
2民法是人格平等法,它包括了三层最基本含义。首先,民事主体人格不受他人干涉。主体人格生而平等、生而独立,这种资格只有主体自我才可以支配。他人支配无疑就形成了不平等的等级关系,但是当父母同意用自己幼儿的肖像用于营利活动,这是代理并非强行支配。其次,民事主体人格不受他人干涉。如干涉他人的婚姻自主权,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干涉了公民的人格,因而造成了人的地位不平等。再次,民事主体人格不受他人控制。从罗马法的“自权人”对“他权人”的控制到资产阶级初期民事立法的“妻”受“夫”人格的控制,反映了此时人格并不平等,现代民法彻底否定了自权人和他权人的概念,要求人格平等,不受他人控制。
3人格平等是民法最基本和最根本的保证。基本在于:人们在享有平等人格时,才会最大程度上享有和保护其利益,才会最充分地调动自己的积极性去生活和生产。根本在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证明了历史发展阶段从根本上就是以自然人人格的解放程度为标志的,现代民法大厦的基石也是由平等的人格组成的。
4现代民法追求的是人格平等。但是民法所保证的人格平等只是取得资格的平等、民事机会的平等,并不是结果平等。由于个人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的差异必然导致个人财产权利的不平等,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民法的人格平等。民法只是一种抽象的形式上的人格平等,不可能是现实的实质上的平等,只有共产主义社会才能达到真正的实质平等。现代民法的发展也注意到了事实上的导致人格不平等的因素并加以修正,给民法以人格平等的具体保障。如加强了对一些民事主体消费者、劳工的特殊保护,反垄断法的制定保证了公平竞争的机会。事实证明,这大大地深化了人格平等的内涵。
四、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在罗马,乌尔比安等法学家将当时的罗马法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近代民法主要来源于市民法。以后随着罗马帝国的不断壮大,导致了市民法和万民法的逐渐融合,“市民”逐渐成为一种一般主体概念,但那时仍然是王权统治下的社会。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才真正彻底分离。所谓市民社会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它是指社会生产、交换、生活赖以存在的个人、组织及其相互间关系的总和。
民法之所以是市民社会法,不仅在于它是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更重要的是民法与市民社会具有内在的品质同一性。从宏观角度看,市民社会有其自身独特规律,只有与之相适应的规则才能起作用。资产阶级采用了古罗马法中的大部分规则为市民法来调整私域中的社会关系,罗马法的现代化正是在这一历史过程中,民法与市民社会逐渐融合,商品经济的规则——民法是必定符合市民社会的品格的;从微观角度看,现代市民社会毫无疑问是以市场经济为核心和基础的,市场经济也就成为了市民社会的显著品格了。市场经济需要的三大要素:宏观调控,市场规则,独立自由平等的主体,早就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了,同一性品质也就不言而喻了。
参考文献
[1]眭鸿明.中国民法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公丕详.法理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
[3]陈欣新、刘翠宵2001年中国法学研究回顾——法理学研究述评[c]
[4]谢晖.论法律秩序[m]山东大学学报,2001(1)
[5]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m]复旦大学出版社
[6]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7]江平、张楚.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m]中国法学,1998(6)
[8]杨挣山、王萍.实现自我、超越自我——民法人文精神的演进[a]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c]中国法制出版社
[9]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法律出版社
[10]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1]王立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m]法律出版社
[1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集[m]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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