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而忽视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公民权利的保护”的看法,实则是用西方的宪法概念依葫芦画瓢于中国,而忽视了中国自己的语境。诚然,由于西方国家的宪法产生于反对封建专制王权的资产阶级革命,因此,其宪法的主旨便是限制国家权力而保护公民权利。新中国的宪法产生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初期,其目的是为了“确认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和基本经验,同时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继续进行。”[8]51因此,其重心便不再是“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而是国家制度尤其是国家经济制度的设计。
也有人认为,宪法对经济内容的规定影响了宪法的稳定性。首先,按照刘一纯先生的观点,“宪法产生的条件中已经蕴涵了稳定性,宪法的稳定性从宪法产生所需的条件哪里就获得了先天性的基础和能够继续存在的理由。”[9]13因此,我国宪法之经常修改而显得并不那么稳定,不是因为或者不仅仅是因为宪法规定了经济内容,而是有其内在的“先天性基础”的不足,比如对事物认识的不准确便匆忙下定论,这尤其表现在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作用的认识上。因此,与其说历次修宪所导致的宪法的极不稳定是由于宪法规定了经济内容,不如说是由于我们对宪法的经济内容的认识不科学而需要及时纠正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
三、宪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领域中的考量
过去的学者要么是从历史的角度,要么是从纯理论演绎的角度对宪法和民法的关系进行考察,其都有失中国的语境这一客观而陷入了西方宪法的语境樊篱中。为此,为避免这种逻辑和事实、历史和当前、中国语境与西方语境的混沌不分,笔者在我国宪法和民法的经济内容领域考察两者的关系。
根据沈宗灵先生的考察比较,在中国宪法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当代中国的首创性的制度。”[10]39而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的第四章直接以“经济政策”为章名而涉及较多的经济内容。建国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排除经济生活中的个人自主和企业自主。可以说,那时的经济生活,大多由公法(包括宪法)来调整,而民法的意义和作用被忽略。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为什么我国的民事立法在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的阶段显得举步维艰。
鉴于计划经济体制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我国在经过“文革”的十年动乱之后,经过了为期两年的理论准备,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全面改革经济体制的任务,自此之后,民法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逐步得到重视。与此相伴的是,公权力在经济生活中逐渐淡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权意识逐步提高,市民社会逐渐形成。在我国的经济领域,公法、私法、社会法三者都对经济领域进行调节:公法比如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宏观上起指导作用,私法制度的设置,不能违背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私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经济交易关系;社会法则调整公共经济关系,弥补了私法调整的不足,进而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保证经济发展的公平环境。尤其应该得到重视的是,一旦国家进入民事领域,就应该遵循私法规范。此外,我国宪法规定了多种所有制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无疑为民法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我国宪法在序言的最后一段写到: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以此规定了国家的发展方向,这是宪法组织职能的一种体现。《民法通则》第1条和物权法第1条都有“根据宪法”的内容,这并不说明民法是对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具体化,而仅说明民法对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任务的一种重申和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一种尊重。事实上,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没必要也不可能通过民法加以具体化。宪法的规定是约束国家的,而民法的规定是针对市民社会中的个人的;在经济领域,民法与宪法是配合的关系,民法不是宪法的附庸和“执行者”,民法具有相对独立性。
总之,在时下的中国,众所周知,公法的发展差强人意,而私法的发展有很大的空间。此外,“单凭私法并不能为私人自治空间提供足够坚固的城堡,市民社会的自由和繁荣必须由强大的国家来捍卫[11]145。为此,我们要反对“公法优位”和“私法优位”,同时兼顾“强国家与强社会”,同时发展公法与私法,而不能仅仅因为体制改革前公权力的过分强大(此种过分强大恰恰是公法发展不完善的表现)而忽略公法的建设。换言之,在我国,宪法与民法共同对经济领域进行调整,民法有其独立性;两者的发展应并行不悖,不可厚此薄彼,更不可偏废其一。
参考文献:
[1]刘志刚.立宪主义语境下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兼评《物权法(草案)》合宪违宪之争[j].法学评论,2007(2).
[2]张知本.宪法论[m].殷啸虎,李莉堪校.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john a·豪古德.现代宪法新论[m].龙大均译.张海斌堪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4]蔡定剑.关于什么是宪法[j].中外法学,2002(1).
[5]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6]韩大元.比较宪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7]王广辉.比较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8]蒋南成,雷伟红.宪法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9]刘一纯.外国宪法比较研究:以稳定性为视角[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10]沈宗灵.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1]金自宁.公法、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