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学分析           
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学分析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和法律责任认定的原则.以引起广大体育教育工作者和管理者的重视。旨在提高学校体育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保护学校、学生和教师三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教,以促进学校体育教育活动的健康发展。
论文关键词:学校体育 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国家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体育教学不仅是国家人才培养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对提高整个民族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体育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学校体育活动中存在着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因素,有的是可预见的,有的无法预见.这就是学校和体育教师所要承受的一种风险。因此,从法律上了解责任事故及其范围,明确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和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非常迫切的。如何处理和防范这类事故。已经成为学校、家庭和社会都极为关注的重要j司题。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及类型
2002年出台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2)非授课时间(即课间休息或课外活动时)学生在校园内进行身体活动时受伤的事故:3)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4)由于教师的不当教育行为对学生身体造成的伤害事故。loCAlhost在这几类事故中,责任追究处理引起争议较多的是第二类和第三类。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2.1学校方面的原因
2.1.1对于存在明显责任的伤害事故。如学校或教师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认真检查,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学校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对易发生事故项目的教学、训练、比赛组织不当,对学生要求不严格,没有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责任心不够强。
2.1.2明知存有事故隐患.但没有采取相应有效的防范措施,如运动场地的器材、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没有及时保养维修,造成伤害:学校或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意识教育,学校、教师玩忽职守,不能尽职尽责,存有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或辱骂、殴打、体罚学生等,给他人身心安全造成严重伤害。
2.2学生自身方面的原因
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按教师规定的要求进行锻炼或训练等,或由于学生有先天性疾病等自身健康方面的原因,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发生了伤害事故:还有些学生有特殊疾病或器质性疾病,不好意思说或者没有意识到隐瞒实情的后果,思想上存有侥幸心理.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教学计划正常组织体育课,属于正当的教学活动,结果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由学生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其事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l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学生一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充分预见到隐瞒自己的病情会产生的后果。学校并无过错行为和不当之处.也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3不可预见的意外原因
体育活动本身激烈的竞争性,再加上一些客观上所不能预见的意外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伤害事故。依据《民法通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类情况应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如足球课中,足球守门员在扑球时不幸头部撞到了球门柱上,造成的学生人生伤害就纯属意外事故《办法》第12条第5款、6款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在学校体育中的责任事故处理中进行事故责任界定时.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凭主观臆想来判定事故的责任。在进行事故责任界定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132条规定,以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3.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同时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和违约行为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已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确认其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法律地位。其含义在于:过错责任不仅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过错是指行为人表现出的违背法律与道德的主观心理状态,从其形式上看有过失与故意两种。学校或教师在管理教育活动中有行为过错,致使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据其行为过错程度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如果学校疏于对体育场地、器材等的维护和管理,或者体育教师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未尽到应尽的义务,由此而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则学校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法律责任不可推卸。

3.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客观责任、严格责任、结果责任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当发生损害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又不考虑受害人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学生在校期间

[1] [2]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学分析》的网友还看了:
    [今日更新]学校开展诵读国学经典活动的实践与思考
    [今日更新]职业学校高三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教学
    [今日更新]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研究述评
    [今日更新]高等师范学校基建档案建设管窥
    [今日更新]中小学校园网络文化的影响及优化策略
    [今日更新]浅谈经济法在中职学校教学中的作用
    [今日更新]2013年五一劳动节中小学校防溺水告家长书
    [今日更新]发挥学籍档案管理在技工学校育人中的作用
    [今日更新]中职学校档案管理的思考与探索
    [今日更新]学校教学楼春节对联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普通论文劳动合同法实施背景下人力资源柔
    普通论文民事法律关系和民法适用
    普通论文论法律原则的可诉性(下)
    普通论文民法教学与民法精神的培养
    普通论文论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普通论文浅论法律解释与制度变迁——市场
    普通论文浅谈我国宪法的效力及其实现
    普通论文从普通程序简化审看我国刑事速决
    普通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重构
    普通论文典型案件的成功与思索(上)――
    普通论文试析政府如何防范BT项目风险
    论文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城区街道宜建立人大工作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高职临床医学专业生物化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校本教研计划
    普通论文[简历文档]企业破产损失分摊与国家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学校综合治理与平安创建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商务英语专业个人简历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体育教学中如何消除学生
    普通论文[法律论文]浅论诉讼指挥权不破法官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和谐社会]强化推进三台合一消防接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XX中心小学教师竞聘上岗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车间班组创建达标升级实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大学生暑假发传单社会实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2011元旦放假时间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县工商联商会会长座谈会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县流感监测工作方案
    普通范文[演讲稿]庆祝第26个教师节演讲稿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英语演讲稿范文]名人演讲:国会珍珠港演说
    普通演讲[节日祝福语]2012年春节致干部家属春节
    普通演讲[主持词]母亲节主题活动主持稿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公司后勤服务标准化建设现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在各界人士新春座谈会上的
    普通演讲[会议发言稿]在全市煤炭资源整合会议上
    工作范文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教师年度个人总结
    普通公文方案[合同范本]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在全矿党支部书记培训班上
    普通汇报体会[经验材料]公司上半年党委工作暨试点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安康杯”竞赛工作安排
    普通汇报体会[经验材料]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创
    普通公文方案[合同范本]加工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普通党建工会[记要]债权质权的设定方式
    普通公文方案[申报材料]十大孝子事迹申报材料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能人型班主任与专家型班主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公路局2007落实党风廉政责
    普通总结[年终总结]工商局基层建设年度工作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