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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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和道德上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在婚姻关系中是独立于感情而存在的,感情破裂并不能意珠着婚姻的责任和义务的消失。因此,·婚姻关系破裂更为完整科学地说明;只有因夫妻感情或其它原因,导致婚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同时家庭也无法实施自己的正常职能时,才能从完整的意义上确认某一婚姻的崩溃和死亡。 (二)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离婚实际状况。 综合我国现阶段的离婚实际,可以发现大致有这么几种类型:一是因为感情而缔结的婚姻,因感情破裂而导致婚姻解体;二是不是因为感情而缔结的婚姻,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婚姻解体;三是在婚姻缔结时存在感情.因素、虽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由于其它的一些人为因素和客观条件,促使婚姻家庭解体。例如:有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由于迫于父母、长辈传宗接代、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的压力而离异;四是在婚姻缔结时存在感情因素,在某种情况下,夫妻间感情满足的职能早已消失,但其家庭职能仍然发挥作用。例如:有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为了经济利益,子女利益,对抗第三者或传统的“从一而终”观念的束缚而不愿离婚。因此,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很多,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不能囊括的。由于“婚姻关系破裂”本身所具有的广泛的包容性,所以它不仅能从理论上解决夫妻感情的消失与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而且能从实践上涵盖各种不同的离婚实际,解决现行立法存在的矛盾和不足。用“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取代“感情确已破裂”后,我们对某一婚姻关系的评价就不再是采用主观标准,而是用客观标准去认定它的现状,从而决定应否准予离婚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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