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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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五种情形:(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开发商仍然进行虚假宣传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购买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答记者问[n].人民法院报,2003-04- 29. [2] 温万名.对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j].经济与法,2008,(10). [3] 肖荣盛.论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规制[m].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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