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立法的错误借鉴和理解。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所提出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英美、德法等发达国家在著作权侵权归责立法中均适用了或类推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然而上述结论大多源于部分学者对英美法系判例、大陆法系立法的曲解或断章取义。例如,部分学者认为美国版权侵权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言而喻的,其《绿皮书》及《白皮书》中明确规定不能因为上网的作品太多,在网服务者不可能加以控制,就改变了美国法律对侵犯版权普遍适用于的严格责任原则。这部分学者将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等同③,并得出以上结论。而事实上,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二者从定义上讲存在明显区别,严格责任主要是英美法中采用的概念。按照普遍法学者的解释,严格责任是指当被告造成了对原告的某种明显的损害时,应对损害负责。对于严格责任,各国立法规定了的抗辩或免责事由均比无过错责任要广泛的多。
5、从理论上讲,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相关理论尚有待完善,为此其能否作为独立的归责原则,有待商榷。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过失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而无过错责任作为特殊归责原则仅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④,大家都一致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应适用在有限的范围内,不应扩大。这种情况决定了有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研究、功能设定大多停留在特殊侵权行为上,其理论研究比较单一,著作权侵领域全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尚缺乏理论基础。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应采用过错原则
(一)过错原则的定义
过错原则包含一般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般过错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一般过错原则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在一般过错原则下,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入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原则仍以侵害人存在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之处在于过错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二)著作权侵权领域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可行性
1、著作权的固有属性,决定其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如上文所述,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属性,它不仅关系到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一般公众及社会整体利益。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垄断权的同时,极其注重并积极寻求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这构成了著作权法的基本立法目的。为了实现该立法目的,在具构建著作权侵权制裁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到著作权合法垄断权与一般公众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无过错责任原则倾斜保护受害方的归责理念,注定无法完成权益平衡的使命,而过错责任原则通过举证责任分担、侵权过错认定等方式,充分平衡了侵权人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利益,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trips协议作为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标准。该协议第45条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法律救济问题,其中第1款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补偿由于侵害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该归责原则作为一般性原则,为成员国普遍接受和适用。(虽然有部分学者指出该条约第45条第2款承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人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成员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并据此提出知识产权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然而该主张有失片面。首先,从文义表述上来看第2款的适用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其次作为选择性适用条款,它对成员国不具备约束力,由此其不能作为确立侵权归责的依据。)
就我国来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一个单独的体系,它需要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相适应。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中与发达国家相比不是处于优势而是处于劣势,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无疑会“赢得”发达国家的“喝彩”,但这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严格标准的做法,将会妨碍我国知识的运用和传播。为此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上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不违反trips协议的规定的情况下,在著作权归责制度中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适当的。
3、在著作权领域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目前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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