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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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与企业融资中占据重要地位,由此导致了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产生。另外,投资者保护还与各国股权集中程度密切相关,法国法系国家的股权集中度最高,平均为55%,股权集中比例最高的几个国家(哥伦比亚、希腊为68%,墨西哥为67%,巴西为63%)都属法国大陆法,这实际上是对投资者保护不力的一个替代性结果。 (二)llsv的实证研究结论 通过一系列实证分析研究,llsv得出的结论是: 1.金融发展水平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各国法律渊源的不同。民法系所赋予投资者的法律权利要少于普通法所赋予的。 2.在普通法国家和法国大陆法国家之间的差异在于,前者给予股东和债权方两方都是最强的保护,而后者对投资者的保护则最少。德国大陆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大陆法系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居于两者之间。 3.斯堪的纳维亚大陆法系和德国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实施质量是最好的,普通法国家其次,法国大陆法国家最差。 4.投资者保护程度越高,企业的绩效就越好,公司价值越高;并且法治越好的国家,其股市和债务市场就越发达,经济增长越迅速。 la porta等人不仅发现了法律在资本市场发展方面的重要性,还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发现了法律渊源与金融发展模式之间的因果关系。他们发现,法律制度质量取决于其所移植的法系,而这种法律起源又决定了投资者法律保护状况,从而决定了这个国家金融发展的水平,也就是说,国与国之间的金融发展差异与它们所起源的法系有直接关系。loCalhOstllsv在比较法视野下对世界上多样化金融模式的实证分析结果,不仅给金融学同时也给比较法学、金融法学研究带来了一股清新的风气,法与金融学本身也成为国际学术界所普遍关注的研究热点。 (三)旨在改进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法律变革与“路径依赖” 如上分析,如果金融发展的水平果真如llsv的研究结果所揭示的和法律结构密切相关的话,那么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改革来改进一国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并进而促进金融发展呢?这需要对法律外生性和内生性有一个基本判断。斯坦福大学青木昌彦教授认为,所谓“制度”,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就是持续性地进行被大家彼此认同的共有信念(shared belief)的博弈方式,也就是说,法律制度并非是外生性的要素,它以民间行为主体自我约束性的博弈均衡形式内生地生成,并对上述均衡与行为模式加以强化、巩固。如果这种看法是正确的,那么它所隐含的政策含义是,通过修改法律制度去强制性地改变各类主体行为的做法不会有多少效果。如果强行地改变法律制度,以此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其结果将是“强扭的瓜不甜”。{1}(p117—128)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律外生性和内生性的看法会影响到法律改革的策略选择。 这就意味着,法律改革需要关注改革阻力问题,用学理的语言来说,就是要关注“路径依赖”问题。所谓“路径依赖”在经济学里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即使在以自由选择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模式世界里,一种微小或短暂的利益或表面上不合逻辑的导向,也会使某种技术、产品或准则对市场资源的分配产生重要和不可逆转的影响,它往往意味着个体的边际调整可能无法提供最优化结果或次优结果的修正结果。”{2}(p205)“路径依赖”强调的是在法律改革中企业本位”(尤其是“国有企业本位”甚至“国家本位”)的制度设计理念。这种理念下的《公司法》就成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政策纲领;而本应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目标的《证券法》则成为证券市场管理法,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保护这样的立法理念就很难与当前“劳动者本位”或“国家本位”的宪法理念很好地兼容,这就极大地影响了《证券法》的执法效率,尤其是投资者权利很难在目前的宪法框架下得到有效保护。 中国目前仍处于转轨期,而中国的金融系统就是产生和发展于这一时期特殊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之中,也就被打上了转轨时期所固有的“国家主义”的烙印,即中国金融系统仍保留了绝对优势地位的政府所有权,这一初始条件使金融制度变迁也显示出强烈的政府主导下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中央政府赋予了中国的金融系统以许多政治功能,以银行来说,国有银行成为国有企业输血机器和社会稳定的减压器。在证券市场上,则表现为其承担了转移国有银行风险、减轻国家财政压力、为国有企业筹资、充实资本金并为国企解困,解决就业问题等政治任务。在这种政治定位下,就形成了一系列相互关联和互补的制度安排: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双轨制、审批制(后改为核准制、保荐人制)、机构投资者的国有和准国有化、政策市场等。实证资料表明,中国股市发展至今仍是一个以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为主体,以国有股权垄断为基本特征的国有股市。中国股市的这种格局,既是既定权力结构下政治各部门如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人民银行、税务局、地方政府、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委之间权力博弈的结果,也是特定宪法环境和意识形态环境约束下的产物。 由于中央政府确立以“筹资”而非以“投资回报”、作为股市的初始定位,就必然要求以“赶超型发展”作为的股市发展的主基调,具体表现为超常规推动国有企业上市、超常规地发展国有机构投资者,以活跃股市和吸引更多的外部投资者。这种战略使中国的新兴股市充满了活力,也充满了各种获利机会,在获利机会的诱导下,各利益集团或个人也自发地参与到股市中去,并自发地进行各种制度创新,并在中央政府的政治秩序框架下形成了一个私人秩序演进的潜流。这些制度创新和私人秩序的演进,在转轨时期不确定和法律不完备的环境下,又表现出脆弱性和两面性,具体表现为“权钱交易”,圈内人合谋欺骗外部投资者,各种有组织犯罪等等。在这种秩序演进过程中就逐渐形成了一些合法或非法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形成了一股在全国人大、证监会和法院等立法与执法机构的立法与执法活动中极大的院外游说力量,为了保住既得利益,他们甚至成为已投资者保护为根本目标的金融法律改革实践的障碍。而政府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私有产权代表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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