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以下问题:其一,以国家权力机关为监督主体的产业政策监督保障机制;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形式也不同。但是,产业政策监督保障机制中国家权力机关的支持是必须的。其二,以各级政府为监督主体的产业政策监督保障机制。经济管理是各国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过去和现在政府直接承担的经济管理内容大大超出了应有的范围,管理职能部门太多,机构过于庞大,这相对淡化了政府应当承担的监督职能。从功能上讲,政府对产业政策实施的监督有时间区别,并且由此而引发出不同的监督手段和效果。这种时间上的差别又主要表现在政府产业政策监督手段的具体运用与监督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上。
此外,在具体的监督环节上要各有侧重,具体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在某一具体的产业政策实施之前,政府已经有所预见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督措施,使之不至于损害产业政策的良好实施。事中监督主要是指在作为监督对象的具体产业政策实施过程,某一态势或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加剧或蔓延之时,政府所采取的相应监督措施。在政府尚难把握产业政策实施运行规律的条件下,事中监督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对产业政策实施监督的最为经常的方式。事后监督是指在由产业政策实施所造成的事件发生并基本结束之后,政府才采取的监督措施。事后监督的主要目的也转变为如何消除这些事件已经产生的负面影响。政府在对产业政策实施进行监督的同时,显然也必须对各政府部门的参与行为进行监督。政府参与的程度越高、范围越广泛,这种监督在产业政策实施监督中的作用自然也就越大。{7}(p13—14)
四、余论
我国经济发展尚处于转型阶段,国家应设定分别针对国内处于工业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目标。而产业政策实施的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部门之间以及产业内部优化配置,推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演进和提高产业组织的规模经济水平,从而全面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质量。
而产业政策的实施机制的完备是产业政策功能实现的根本,而产业政策的实施必须按法治化的思路进行,即围绕产业政策的法律调整和产业政策的法律化展开,在产业政策自身完善的基础之上,密切结合我国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在产业政策实施机制的观念更新前提下,完善统一的产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产业政策实施保障机制,构建完备的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体系,最终达到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法律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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