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部门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理论机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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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文关键词】market failure; government failure; economic law subject matter 一、经济法是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干预经济关系的法 在经济资源配置中,人们对市场和政府各自应起多大作用这个问题的认识有一个辩证企业有影响市场价格的市场势力;其次,不存在外部性,市场结果只与市场的参与者(买者与卖者)有关,对旁观者的福利没有影响;第三,不存在公共产品。但这种假设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市场不是理想的,存在着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 (一)外部性问题。所谓外部性,就是某个经济主体在生产或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外在于市场体系的外在影响或效应关系,或者说是一种未被市场交易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及收益。依据个人或社会是否无偿地享受了额外收益或是否承受了不是由他导致的额外成本这一标准,外在性可分为积极的有利的外部性(或称为外部经济)与消极的有害的外部性(或称为外部不经济)。外部性问题之所以会引起市场失灵,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者看来,原因在于消极的外部性会引起供给过度,即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要高于社会所需要的最优水平,而积极的外部性会引起需求过度,即私人活动的水平会低于社会所需要的最优水平,由此必然会使市场供求失衡,使社会资源配置偏离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状态。 (二)公共物品问题。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公共物品问题是与外部性问题密切相关的一个表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关于公共物品,在经济理论上,萨缪尔森、桑德莫、植草益、布坎南等西方经济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定义与说明。lOcAlHost一般地说,公共物品是指在消费上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或者说,把“这种消费排除困难性和消费区分的困难性较明显的物品”称为真正的公共物品,也就是“纯公共物品”。公共物品之所以会产生市场失灵,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原因:第一,打破了私人物品在市场均衡或最优供给数量条件下的每个消费者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相等的均衡条件。第二,在公共物品消费上,会出现“免费搭车”问题。从公共物品的消费角度看,由于公共物品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以消费者会产生一种隐瞒或低报自己对公共物品的偏好程度,从而达到不付成本或少付成本地享受公共物品的倾向,由此致使在公共物品的消费中出现“免费搭车”问题。一般来说,公共物品覆盖的人数越多,则免费搭车问题越严重,公共物品由私人市场提供出来的可能性就越小。概括地讲,消费者免费搭车动机产生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公共物品不可能由交易市场来实现公共物品的最优配置,也不能由私人生产和供给。第三,在公共物品市场上,价格信号失灵。由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以及公共物品消费过程中的免费搭车问题的存在,使公共物品在价格形成与决定上会产生相当的困难。特别是“纯公共物品”,更是不可能形成价格,对于那些“准公共物品”也只能部分地形成价格。这样,市场价格信号便不能引导公共物品的最优配置,由此而产生市场失灵。 (三)不完全信息和交易成本问题。在市场交易中,一方面,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使市场参与者不可能完全掌握市场交易的有关信息,另一方面,信息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不可能免费提供。这样,市场机制本身不可能生产足够的信息并有效地配置它们,使市场交易总是处于一种不完全信息状态。这将会带来市场价格信号失灵、交易者之间相互“欺诈”和“寻租”问题。 市场的缺陷及市场的失灵被认为是政府干预的基本理由或者用布坎南的话来说:“市场可能失败的论调被广泛地认为是为政治和政府干预作辩护的证据”{1}13“某些东西市场无能为力,所以要避开市场。例如,市场不能提供国防的需要”,“市场活动会使交易的后果(盈利或亏损)对交易双方以外的其它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2}65—66“即使市场机制是完全地发挥作用,也还解决不了全部问题。”{3}24“市场机制有其自身所固有的自发性,即使在社会主义,也不可能自动回避由这种自发性所产生的各种弊端。”{4}101即使市场机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也有必要成立一个负责政府干预和控制的高层次结构,以便“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来完成取代它们。”{5}2 法律不应成为经济发展的羁绊,而应当是促进经济的一种内在因素。经济学论证了以国家干预市场的必要性,但市场属于市民社会领域,公权力进入不仅意味其行为要影响整个市场中的资源配置,而且意味着对市场主体市场进入和经营行为自由的限制。在宪法和行政法未授权政府可以介入市场的前提下,尽管政府进入市场是必要和合理的,而从形式上必然会破坏原有的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 要适应市场经济对国家干预的合理需要,应当有法律对政府干预市场予以授权,而传统法律部门是难以完美地实现这一任务。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而不是其他法律的形式调整政府干预经济的活动,这一选择实非出于偶然。经济法是伴随着政府干预市场的活动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法律形式,它区别于传统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也区别于传统国家管理的行政法,在调整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关系这个问题上,经济法的特殊功能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无法替代的{6}国家通过经济法形式将干预经济的权力授予政府,解决了政府进入市场合法性问题,满足了市场对政府干预的需要。因此,对政府来讲,经济法是授权法和干预经济的法律依据。 二、经济法是克服政府干预失灵的法 市场失灵的领域,正是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活动的范围自然包括:由政府负责提供不能通过市场有效供给的公共物品;由政府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促使外部效应内在化;由政府制定政策法规禁止垄断,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由政府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由政府担当起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的任务,干预经济的运行。 但如同市场本身是有缺陷的,市场会失灵一样,政府同样会失灵;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也不一定能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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