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酌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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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谷 高帆 张菁 关键词: 暴力犯罪 死刑 死缓 酌定情节 内容提要: 在审理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则是判断是否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重要措施。有必要针对其中一些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从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方面制定规范性标准,对其是否适用死刑以及如何适用死刑作出确定性评价,并以此统一、协调暴力犯罪死刑的具体适用规则。 一、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基本标准含糊不清[1] 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死刑适用的基础条件。就严重暴力犯罪而言,其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相关权利,被害人能够强烈感受到暴力犯罪对其生命、健康和自由的侵害,从而激发被害方产生仇恨情绪,这种情绪也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共鸣。因此,“罪行极其严重”除了基本含义外,在严重暴力犯罪中还应有其特殊含义。如何准确把握严重暴力犯罪中的“罪行极其严重”,是司法实务部门在对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适用死刑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的执行方式有两种: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下称“死缓”)。司法实践中,对暴力犯罪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上存在两个困惑,一是人身危险性极大是死刑适用的条件还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二是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死刑执行方式的影响问题,即对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暴力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死刑的执行方式。LoCALHosT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人身危险性极大应当是暴力犯罪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因为对应当判处死刑的暴力犯罪分子缓期执行的主要依据就是其人身危险性方面存在着某些可以值得宽恕之处。而一旦人身危险性成为适用死刑的评判标准而不是执行方式的评判标准,就意味着犯罪人因为人身危险性极大而适用死刑,同时又必须因为人身危险性不是极大,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这一命题在逻辑上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因此,罪该处死的暴力犯罪人如果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就应依法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一般认为,人身危险性极大是指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极大。对于暴力犯罪人来说,人身危险性极大的主要表现是,犯罪人具有强烈、顽固的对抗社会的情绪,具有暴力攻击他人的习性或者惯常做法,曾经多次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尤其是暴力犯罪的累犯),并且屡教屡犯、不易论坛》1995年第2期。 [11]参见秦洪祥:《残害幼女凶手被执行死刑——长春:检察官以案诠释宽严相济》,《检察日报》2008年3月27日第1版。 [12]参见方文军:《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的平衡规则探微》,《法律适用》2007年第2期。 [13]参见雷光醒:《酌定从宽情节与死刑适用——死刑判例的实证考察》,《刑事司法指南》2007年第3集。 [14]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9页。 [15]参见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1~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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