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法;有期刑上限;刑事政策;刑罚修改
内容提要: 在2004 年末的刑法改革中,日本将维持了近百年之久的有期刑上限,分别从单罪15年提高至20 年,并合罪、再犯加重从20 年提高至30 年。这一改革也引发了相关的凶恶、重大犯罪法定刑的变化及其论争。此次刑法改革中涉及的诸如人均寿命的提高、有期刑与无期刑之间差距的缩小、“通过严罚化以抑止凶恶犯罪”的“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等问题,对同处东亚地区的我国刑法有期徒刑上限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借鉴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状况和司法实践,我国刑法有期徒刑上限宜提高为单罪20 年,数罪并罚最高30 年。
一般来说,在东亚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其刑法具有相当高的稳定性。如日本自1907 年制定现行刑法、 [2 ] 马克昌《: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修正述评》《,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4期;冯卫国、肖月《: 两极化刑事政策导向下的刑法修订———简评2005年最新修订的台湾刑法典》《,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3 ]《〈2006 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中国人均寿命72 岁》,http :/ / ycwb. com/ gb/ content/ 2006 - 04/ 09/ content21103382.htm.
[4] 韩帅《: 试论我国刑罚中主刑刑罚结构的协调化》,硕士学位 [6 ] 黄波《: 废除死刑保障措施研究》《,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9期。locALhOST
[7 ] 陈兴良《: 刑法适用总论(下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94页。
[8] 刘宪权《: 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84页。
[9] 谢望原、卢建平等《: 中国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67页。
[10 ] 欧锦雄《: 论死刑废止过渡期的刑罚阶梯》《,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5 年第3期。
[11 ] 赵秉志主编《: 死刑制度之现实考察与完善建言》,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25页。
[12 ] 辛科《: 我国刑罚体系的重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