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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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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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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隐私权 内容提要: 企业形象以吸引或聚集更多的客户群。经营者在销售环节中根据固定的客户交易情况制作的客户名单或客户资料,都与特定的客户群相联系。正是由于这种内在的联系,才使得客户名单具有特定的商业利用价值。 由于经营者编辑客户名单付出了一定的心血和汗水,而且客户名单对企业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因此,各国一般把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美国联邦和各州商业秘密法以及判例法基本上是将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类型加以保护。目前,美国有42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已经采用了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起草的《统一商业秘密法》(utsa)。该法第1条第4款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是指包括公式、样品、汇编、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加工程序在内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1.具有独立的 2.选择留下权。在销售客户名单时,如果名单上的所有客户表示他们愿意将信息拿出来分享,那么网络公司可以销售客户名单,但仍然必须遵守原来的隐私权承诺。当然,如果客户选择留下不仅不存在违背隐私权承诺的问题,而且将会增加客户名单的价值。 (三)规定网络公司客户名单流转的限制性条件 客户名单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企业破产、倒闭时是否可以作为破产财产进行销售,以及应受到怎样的限制,我国尚无立法对这个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一方面,公司针对客户名单而享有的财产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公司的客户名单财产利益的实现不得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权。但是,如果过分强调客户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则能将客户名单的财产价值排除于债务人财产之外,这样就会减损网络公司的财产数额,从而危及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因此,必须对客户的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行使作出一定的限制,即客户本人原则上不能干预客户名单的出售,但是可能对客户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除外。lOCAlhOst笔者建议在修改我国《破产法》时,明确规定将客户名单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网络公司在申请破产时,可以将客户名单作为破产财产进行销售,但是,基于网站的隐私权声明,在出售客户名单时必须举行听证会。在案件终结之前,如果破产管理人希望出售客户名单,他必须请求法院任命监督人,以保护客户的利益。 注释: [1]unif trade secrets a ct 1(4)(am ended 1985). [2]see r ichard a.ba les&joseph s.burn s,a survey of kentucky employment law,28 n.k y.l.r ev.2001pp 219,269. [3]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3-65页。 [4]王涌:《权利冲突:类型及其解决方法》,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编:《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5]王保树:《商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页。 [6]蒋坡主编:《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5页。 [7]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415页。 [8]see farah z.u sm an,i in form at ion privacy and internet company insolvencies:when a bus iness falls,dose divestiture or bank ruptcy better protect the consumer 8 fordham j.corp.&fin.l.2003pp 3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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