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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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相互限制。社会生活中,利益主体的偏私性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可能会带来违背公共道德、贫富过度分化、破坏生态环境等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应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限制。但公共利益有时也受制于个人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博登海默说,公共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它并非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时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且不同成员间的利益也会产生冲突,甚至侵害和危及到公共利益。[1]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相互一致,有时相互冲突。[2]因此,如何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不仅是一个企业用地也占到13%。东部某省会城市的项目用地中,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不到10%,大量的是经营性用地”。[44]公共利益概念被滥用由此可见一斑。 (2)公共利益优先论 这一派观点认为,在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矛盾运动中,公共利益处于相对优先地位。西塞罗说,公益是与私益相对立的,公益优于私益。洛克将公共利益看成是一种“特权”,是超越个人利益的。所谓特权,指“没有法律规定,为公众福利而自由裁量的权力”,即执行机关被委以“没有法律规定,有时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而依照自由裁量,为公众谋福利的权力”。[45]洛克认为,当统治者为了公共利益行使特权时,这些活动不管以何种形式看待,都被认为是正义的事。在我国古代,儒家承认社会中存在私人利益,但私人利益并非属于个人而是属于群体——家庭、世系或社会。按照孔子的观点,人生于社会之中,不会单独发达,个人依赖于群体的和谐和力量。[46]因此,儒家一向轻利重义,轻个体权利而重整体利益。loCaLHosT“子罕言利”,在孔子看来,义与利是区分君子与小人的试金石。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在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问题上,还有一些类似观点:《韩非子》曰,“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淮南子》称,“公正无私,一言而万民齐”;《朱子语类》云,“官无大小,凡事只有一个公”。意思是,治理之道在于正确处理公私关系,即公正无私,不徇私情,个人应该服从整体,私益应该服从公益。从思想史上看,公益优先论贯穿于人类全部历史之中。 从现代国家法律实践看,公共利益总是处于被优先保护的地位。在英国,根据普通法,在公路上的任何地方集会“都是妨碍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可能被提起刑事控告;集会则意指“为讨论公共利益问题或者为了表达对这些问题的意见”而举行的聚会。[47]在美国的司法判决中,公益征收的“公用的含义”也越来越宽泛。尤其是对外交往中,当一项国会法令或行政行为侵害到个人权利而法院确实进行司法审查时,法院会援用各种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原则,结果通常是对个人权利的贬损和对公共利益的夸大。对此,路易斯•亨金说,在对外交往事务方面,个人权利相对来说很少被提及,而公共利益未经有意义的审查便被过分服从,其重要性也被夸大。[48]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为“私权”,其直接和主要目的旨在保证个人权利的充分实现。但法律对知识产权的规制是考虑权利人和相对人双方利益衡量,并在一定程度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在著名的南非医药生产者协会诉南非政府的专利权案件中,法院查明南非政府关于《药品和相关物品控制修正案》大部分有争议的条款是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法律文本草案制订的,是保障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其时正值南非面临严重的公共健康危机,此间有40万人因无力支付昂贵的论坛》2005年第1期。 [59] [美]埃尔斯特等:《宪政与民主》,潘勤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84页。 [60] 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61] [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03页。 [62]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63] 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160页。 [64] 郑贤君:“‘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65] [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26页。 [66] [美]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67] 夏勇:《依法治国——国家与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 [68] 李春成:“公共利益的概念建构评析”,《复旦学报》2003年第1期。 [69] [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51页。 [70] [台]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177页。 [71] [美]赞恩:《法律的故事》,刘昕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3页。 [72] [美]埃尔斯特等:《宪政与民主》,潘勤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8页。 [73] 袁曙宏:“‘公共利益’如何界定”,《人民日报》2004年8月11日。 [74] [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03页。 [75] [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43页。 [76] 周楠:《罗马法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6页。 [77] [意]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2页。 [78] [美]哈泽德等:《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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