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
|
|
权的探讨不仅仅是法理上问题,应该认识到,这是一个关于哲学、人类伦理等诸多方面广泛而又复杂的难点。从人的生理结构来看胎儿具有了人的完整性,如果简单认定出生是主体生成的起点,这无疑是违背科学的。从法律精神的角度来看,法律维持的是公平,保护的更多方面还是那些遭受不公平的人类中的弱小无助部分。如我国法律保护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原则。这样看来,法律忽视对人类出生前的保护,这是与其精神相悖的。既然儿童和未成年人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未出生的人就更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他是所有人类诞生的先期阶段。联系我们的当前国情和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意识,法律对于生命权的模糊认识自然有着许多的理由。 参考文献: [1]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实践的理论问题研究 下一个论文: 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问题研究
|
|
|
看了《浅析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浅析涉外职务犯罪预防 [法律论文]浅析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法律论文]试析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基础 [电子机械]浅析基于可靠性工程的电子信息装备质量管理研究 [免费范文]浅析从律师业务的拓展看公证 [免费范文]浅析实际持卡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论文]浅析非法取得死者财物与犯罪的界限 [法律论文]浅析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监管论述 [法律论文]浅析醉酒人刑事责任之中外理论 [法律论文]浅析实际持卡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