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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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借鉴两国的立法经验,规定股东应在一定期日之前提交查阅公司账簿的书面申请,而且应该在请求书中阐明其查阅账簿的具体理由和目的。股东查阅账簿既可以由本人为之,也可以请求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帮助。 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是否可以对有关账簿进行摘抄或复制?《日本商法典》及《韩国商法典》均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或者誊写公司的会计账簿及.文件。中国澳门地区《商法典》第252条第9款则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及取得有关副本。中国在此问题上缺乏明确的规定。为实现账簿查阅权之目笔者认为,为实现账簿查阅权之目的,不仅应当允许股东查览账簿文件,也应当允许股东摘抄或复制有关的账簿文件。因为让不具备财务会计和经营管理知识的股东面对数量众多的资料,仅允许其查阅相关文件所带来的不便是明显的,它无法使股东更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因此资料复制权对于公司股东显得十分必要,它可以借助专业人员的帮助及业余更多时间的研究,全面洞悉公司的经营情况,从而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五、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救济措施 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一规定过于简单。有学者认为,当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时,股东的救济途径应当有:一是向法院提起查阅请求之诉,由法院责令公司为股东提供特定的公司账簿;二是向公司账簿管理的负责人请求赔偿损失(含股东的诉讼费用);三是在遇到重大、紧急事由时,可以申请法院对公司的账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认许股东之请求。笔者认为,此观点颇为正确,唯第二种救济途径中,应区别账簿管理的负责人拒绝股东查阅账簿的行为有无损害股东利益的过错的不同情形来选择被告人,因为负责管理账簿的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是公司的行为,其后果一般应由公司承担。在其行为具有造成受害人损失的过错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据中国《公司法》第153条之规定,直接追究其对受害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 六、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诉讼时效 从权利属性上看,账簿查阅权是请求权。作为请求权,账簿查阅权应当有诉讼时效的规定。问题是,针对账簿查阅权的时效的起算时点从哪里开始。第一,从要查阅的账簿所针对的公司交易或者行为的时点开始,或者查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交易或者事项开始;第二,从股东提出查阅请求被公司明确拒绝开始。根据对账簿查阅权立法价值的分析,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维护公司及自身利益的手段,因此,如果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某一特定交易或者事项损害公司利益,而不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那么为了查证是否存在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账簿请求权理应从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而同样适用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另一方面,股东在已经提出查阅的请求被公司拒绝的情况下,法律也应该设定特别诉讼时效。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建议:第一,从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有权提出查阅请求。第二,股东提出查阅账簿的请求被拒绝后,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诉讼时效为两个月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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