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中小企业,经济者与消费者,劳资双方,还有上市公司、券商和大的机构投资者与小投资者之间。 (二)“自利”驱使下的经济人对国家整体经济利益损害的类型表现 1.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违背自由市场经济竞争的理念,间接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经济秩序,引起“自利”其他人的不满,从而损害了组成国家整体利益基本单位的其他个体的利益。 2.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盲目扩大再生产,盲目投资,置于市场需求而不顾,有时甚至还生不符合产品质量的假冒产品,造成社会供需的失衡,造成产业结构不平衡;对社会财富分配公平问题,对社会通货膨胀、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问题漠不关心。 3.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对投资风险大,低收益回收时间长的有利于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社会企业和个人为国家整体利益做出必要牺牲,如国家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管从立法的效率,还是产生的效果方面,对维护消费者的个人利益和不断提升一个国家的产品质量和产品竞争优势,是民法通过侵权保护所不及的。 (二)权利保护的特点 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民事权利都平等的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对所有的人赋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更从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角色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即根据市场主体的经济境遇、所处环境、地位不同,而赋予不同的权利一义务主要表现为垄断行业中的企业与普通行业的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 (三)目标内容 民商法的个体主义观念和方法论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本位的特性,表现出民商法主要重视短期的个人经济利益、鼓励追求自身财富的最大化,个人主义认为,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高级动物,自己的利益选择只能由自己决定,社会实际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因此,民法主要保护个人意志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经济法更注重统筹协调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认为人处于社会统一的相互联系中,人是社会历史中的人,人从不断发展着的人类社会所积淀文明中而获益,人就不得不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承担义务,因此,经济法兼顾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目标,即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共同发展的角度出来,来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实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lOcalhOSt 四、结语 综合以上分析,在一个法治环境下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互渗透,谁也离不开谁。在市场经济存在缺陷的情况下,需要国家的公权利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和“看的见的手”协调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此时,才能使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促进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说明民商法与经济法是互补关系。 参考文献: [1]冯玉军.法律与经济推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张德峰.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同步演进法学评论.法学评论.2009(3). [3]王晓晔.经济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4]刘大洪.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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