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补充责任人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也会因主责任人承担能力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主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学校需要在全部责任的基础上依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如果主责任人有40%的赔偿能力,学校只需要在60%的剩余责任的基础上依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如果主责任人有80%的赔偿能力,学校只需要在20%的剩余责任的基础上依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所以,采用这两种理解方式去解决学校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都是存在问题的,也就是说司法解释对学校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是有问题的。那么,到底该如何处理学校、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呢?
我认为,该司法解释规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仅仅是考虑到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而学校的侵权行为(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是次要责任和间接责任,忽略了过错程度对侵权责任的作用。
四、从过错程度与原因力理论结合的角度分析学校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正是因为我们没有充分的认识补充责任承担的依据之一———过错,我们只考虑到认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时,需要学校有过错,但是却没有认识到学校的过错是有程度不同的,学校的过错程度不同,可能承担的责任也会有差别。
1·过错程度
依据侵权责任理论,过错程度以严重程度作降次排列,可以分为:恶意、一般故意(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过失)和轻微过失。[4]我认为,在学校与第三人侵权案件中,不存在恶意和故意的可能,一般表现为重大过错和一般过错。按照过错程度的不同,如果学校根本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则为重大过错;如果学校虽尽了一定的义务但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则为一般过错。在数人侵权中,过错程度不同,对侵权责任承担的作用也不同。
2·过错程度与原因力理论综合说
有学者认为补充责任的责任设计是原因力理论的体现[5],原因力是指在导致受害人同一损害后果的数个原因中,各原因对于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6]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责任承担有顺序的差别,就是因为主责任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主要原因,而补充责任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次要原因。但单纯的采用补充责任去处理学校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又会存在问题,我认为可以将过错程度与原因力理论结合起来从而解决这一问题。
根据过错比较和原因力的比较,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分担责任。第一,当加害人过错程度相当时,应以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责任的比例。第二,当加害人过错程度不相当时,依其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时,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起微调作用:原因力相等的,依过错比例确定赔偿责任;原因力不等的,依原因力的大小相应调整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根本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过错对侵权责任承担的作用与原因力大小对侵权责任承担的作用是相同的、一致的,因为学校与第三人的主观过错都比较大,依据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就应当对其过错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直接责任,属于侵权行为类型中的数人侵权,应和第三人一起按照过错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只不过学校的这种侵权行为不是作为形式的侵权行为,而是不作为形式的侵权行为,因为学校违反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让学校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不相符合。实际上这种情况下,采用按份责任形式处理案件,对第三人、学校、受害人都是公平的。
如果学校虽尽了一定的义务但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存在一般过错,这种情况下,过错对侵权责任承担的作用与原因力大小对侵权责任承担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因为学校与第三人的主观过错悬殊很大,而且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和学校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虽都是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但原因有主次之分,这时就不能采用纯粹的按份责任来分担责任。这时第三人的过错很大而且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侵害受害人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让学校在其过错范围内按份承担补充责任是比较合理的,既照顾到受害人的利益,也平衡了学校与第三人的责任。但这里的补充责任的承担规则与前文提到的不同,是在按份责任基础上的补充责任。
五、对我国学校侵权补充责任问题的解决
依据以上的讨论,学校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范围应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应当与其尽到职责范围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及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相一致。也就是说,学校承担的责任是基于过错程度承担的一种有限度的责任,无论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都不是无限的责任。所以我认为对学校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的处理应该区别对待,使得责任承担方式更加清晰、更加合理,其具体解决规则如下:
第一,如果学校根本没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及原因力理论,学校和第三人都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学校对其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应按照按份责任去划分第三人和学校的责任,按照过错的大小划分第三人与学校的各自责任,学校只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如果学校只是一般的过错,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和学校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都是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但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是主要的原因;学校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是次要原因。对损害责任的承担,第三人和学校应根据各自原因的大小,按比例分担责任。这样,就可免除学校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学校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结合我上述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理论综合说对学校承担责任的分析,应先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在第三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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