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指导的现实困境及法治化探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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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的责任,健全法律救济体系 1.明确行政指导的责任 由于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故难免会有违法、不当等现象出现,所以行政指导纠纷中必须得明确各方的责任。 对于违法的行政指导,如果行政相对人不知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指导违法,此时应当由行政主体对其违法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如果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主体的行政指导违法,那么就应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共同承担行政指导的不利后果;对于错误的行政指导,虽然行政主体的行为并没有违法,但是因为其在收集信息等方面占据优势,所以行政主体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对于不兑现的行政指导,如行政主体出尔反尔,拒不兑现其所许下的承诺,此时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行政主体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其损失或履行承诺;对于强制性的行政指导,即行政指导被异化而带有强制性,造成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由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2.健全行政指导法律救济体系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法律法规,其救济途径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不当或错误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自由裁量权过大的行政活动方式,行政主体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侵权的情况大量存在;而行政指导又有抽象行政指导和具体行政指导之分,分别对应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将具体行政指导纳人行政复议毋庸置疑。至于抽象行政指导,若有违法或不当,可以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由权力机关或各级人民政府撤销或变更。 (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就行政指导所引发的纠纷和权益侵害来说,诉讼救济机制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应当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将违法的、错误的、不兑现的以及被异化而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纳人到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 (3)完善行政赔偿、补偿制度。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若存在违法、失职或不当等情况,并因此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行政赔偿。对于合法的行政指导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给予一定的适当补偿。针对不同的行政指导所造成的损害,可以灵活选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补偿制度寻求救济,不断健全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体系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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