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完成整个程序。而且,在实践当中某些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律师代理反而成为延长庭审时间的主要因素。在庭审中,对于简单案件而言,争议点无非就一两个,如果把该争议点弄清楚,基本上案件的权利义务分配就比较明了,无需委托代理人参加。而且,禁止委托代理也给当事人省下高昂的诉讼代理费,更体现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
3.5 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将庭审程序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其目的是为了明确在庭审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不同分工。然而,从实践来看这两部分活动本质上是在重复同样的事情,为此快速审判程序必须简化这样的庭审程序。
3.6 快速审判程序案件的上诉
对于快速审判程序能否上诉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不应急于建立一审终审的小额程序,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并且以此作为防止法官滥用权力的制约机制。笔者认为,首先,当事人在起诉前事先己经知道选择快速审判程序的利弊;其次,当前的实践表明速裁案件二审的改判率相当低。再次,我国己经设计了多种方法来提高法官素质。可见,快速审判程序实行一裁终局是可行的。
然而,禁止所有快速审判的案件提起上诉,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也是不切实际的。为此,可以采用许可上诉制度,即当事人对法院依快速审判程序所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上级法院在审查其上诉的确需要被受理时,才发出许可允许向当事人上诉并受理案件。如认为原审并无错误或认为上诉人的上诉不值得被受理时,则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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