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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探析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探析
权。如果承运人不能履行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货运代理应该向货主及时披露,货主可以选择是否直接介入运输合同直接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2)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
“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与货运代理人的业务发展密不可分。随着国际贸易的大力发展,货运代理仅仅作为货主代理人的角色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于是货运代理产生了新的变化。货运代理人在接受货主的运输委托后,直接向货主开具全程提单,承担起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一旦货物的运输途中产生损失或灭失,货主可以依照提单向货运代理人直接索赔。这种变化使得货运代理人已不仅仅是委托合同的被委托人地位,而成为了契约承运人的地位。由于货运代理一般自己并不拥有船只,但却承担起承运人的责任,所以被称为“无船承运人”。

我国2001年的《海运条例》首次对无船承运进行了界定,事实上承认了无船承运人在我国航运市场上的主体地位,明确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货运代理人以元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人的身份从事业务时,其法律地位是契约承运人,其法律权利和义务适用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法律规定。
作为无船承运人,一方面,货运代理针对货主是承运人,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但是,他又是受限制的承运人,因为他并不直接经营远洋运输,所以,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的规定不能完全照搬。例如,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这款规定是针对传统的承运人而言。但无船承运人因为并不控制船只,所以此义务条款对其就无现实意义。无船承运人的义务责任需要结合运输合同和海商法,以及案例事实具体分析。另一方面,货运代理针对实际承运人来说又是托运人,他的权利义务也要参照海商法中有关托运人的规定进行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同上述无船承运人的限制性相同:货运代理此时的托运人地位也是有缺陷的。因为在实际业务流程中,货运代理人并不能像实际托运人一样享有货物的控制权。
(3)以多式联运人的身份。
“多式联运人”的含义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大体相同,侧重表现了货运代理人代在“门到门”运输中的契约承运人身份,欧洲大多国家通常使用这一称呼。当货运代理人作为多式联运人的身份从事业务时,其法律地位十分明确,我国海商法对其有专门规定,主要体现在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
就其权利义务而言,以下方面值得注意。海商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这表明,货运代理人如果向货主签发了全程提单,那么他应该对全程运输负责。“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这两个条款说明,货运代理人作为契约承运人,对不同阶段的货物损失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如果货物损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明确时,适用海商法中对海运承运人的规定。

3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识别

从理论上而言,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十分清晰,但是在实践中,要判断货运代理人究竟属于那一种情况却并不容易。这种识别困难主要来源于货运代理实践的复杂性和不规范性。首先,货运代理业务十分复杂,其业务范围广泛,所对应的法律关系也多种多样。其次,货运代理人在进行代理业务时,其行为方式有着很大随意性。如何在复杂的实践案例中准确确定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合同的性质。这里主要是指货运代理与货主签订的合同的性质。要确定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首先应考虑他与货主签订的合同时委托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如果是委托合同,其法律地位就是代理人;如果签订的是运输合同,其法律地位就是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人。由于实践中这类合同通常仅笼统的标明是“运输代理”,所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能局限于关注合同的标题或抬头,而是应该结合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分析,甚至结合合同签订时的背景情况最终确定。(2)使用的名义。在货运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合同时使用的名义不同,其法律地位也会有差别。如果货运代理人是以货主的名义行事时,其法律地位就是民事代理,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果货运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那么其法律权利义务受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规定。(3)运输单据。运输单据,特别是提单,是货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的重要证明,在确定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时,必须考虑运输单据。如果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货主签发了提单,那么此时其法律地位是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人。但是如果货运代理人和货主已经明确表示货运代理人仅是代签提单,自己并不承担提单项下的责任,那么此时货运代理人为代理人。(4)收入的性质。货运代理取得收入的性质,是判断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货运代理人的收入是佣金,那么他的法律地位为代理人,如果其收入主要是赚取运费之间的差价,那么其法律地位为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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