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在我国,由于过于依赖监狱、劳教所为代表的机构矫正,负面效应越来越明显。最突出的就是将犯罪人与社会隔离,客观上造成了矫正理念、方法与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目标之间的悖论。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一是要完善监禁刑的执行模式,将现有的监狱分为严管监狱、宽管监狱,或封闭式监狱、半开放式监狱 、开放式监狱,确保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能够受到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刑事处罚。二是重塑我国法律制裁模式,以社区矫正试点为契机,合理定位社区矫正的性质与功能。当代许多国家治理违法犯罪政策出现了明显的“轻轻重重”的趋势,即对严重犯罪加大处罚力度,而对大量社会危害性较轻的犯罪 (违法)使用更加轻缓的处罚方法,包括社区矫正及各种非刑罚化、非机构化 (非监狱化)处遇措施。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平安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国际上这一 et渐盛行的 “轻轻重重”的行刑处遇趋势非常值得我们思考、借鉴。笔者认为,两院两部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社区矫正定性为刑罚执行,是否合理,很有质疑的必要性,因为它将社区视为执行刑罚的场所 ,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说社区承担了监狱的功能,这在现代文 明社会是非常难以想象的实际上,通过研究西方的社区矫正,不难发现,许多国家法律上没有违法的概念,只有犯罪的概念。如 《法国刑法典》所规定的违警罪,其实仅相当于我国的违法。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则实行二元制,既有违法又有犯罪,这就导致在西方国家 ,社区矫正的外延比我们一般理解的社区矫正要大得多。可见,将违法和犯罪合并,实行一元制,社区矫正才能在国家司法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维护社会安全中发挥巨大的作用,从而避免了对监狱的过度依赖。例如,美国学者艾兹恩和蒂默认为,社区矫正包括审判前的释放和转处方案、判刑前的调查、缓刑、居住治疗、其他刑罚替代措施如赔偿和社区服务等、释放后的替代措施如假释和中途训练营等。 有的学者在论述非监禁刑的概念时指出:“非监禁刑不再固守传统的刑事制裁与非刑事制裁的界限,非监禁刑的确立和使用,以最大限度地保卫社会利益、公民个人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为最高目的。凡是能够实现非监禁刑目的的一切制裁方法,都可以纳入非监禁刑的体系或范围。因此,符合这个条件的一些非刑事制裁方法,都可以成为非监禁刑。” 为了借鉴当代世界法律制裁方法的发展趋势,大力推进我国的平安建设 、和谐社会建设,笔者认为,迫切需要以立法的方式,科学界定社区矫正的性质,使社区矫正不局限于刑罚执行 ,而是将社区矫正定位为社区制裁 ,赋予其对各种罪错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的功能,充分发挥社区在治理违法犯罪中的主体作用,逐步控制监禁、劳教的适用范围。
(三)引入社会治理理念,充分发挥非机构矫正
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目前,全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有关省市,理念和做法不尽相同。上海的实践证明,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相对于监禁矫正的比较优势。建议今后全国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时,要坚持这一方向。尤其是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的作用,在发挥国家法律制裁功能的同时,强化平等、尊重、接纳、助人 自助的社会工作理念,在确保必要的惩罚力度的同时,对罪错人员面临的各种困难或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并创造条件,尽可能帮助解决,实现惩罚、改造、挽救、感化 、服务的有机结合与平衡,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不断提高教育矫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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