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律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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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美国期货投资基金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商品基金经理(cpo,commodity pool operator)、交易经理(tm,trading manager)、商品交易顾问(cta,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期货佣金商(fcm,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托管者(custodian)和基金投资者。cta是期货投资基金行业重要的参与者,他们受聘于cpo,通过设计交易程序、确定交易方法、控制交易风险等方式,具体执行期货投资基金的投资业务。本文拟借鉴美国对cta的相关立法来探讨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国内期货市场仍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与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成熟期货市场有较大差距,市场规模和流动性的起伏制约期货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因此,发展期货投资基金成为迫在眉睫的选择。近年来欧美期货投资基金取得很大成功,但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这是建立有发达的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基础的,因此我国在引入期货投资基金的前,应建立完善相关立法来防止“桔生淮北则为枳”的结果出现。 一、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则 (一)美国对cta准入的规定 《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和《2000年商品期货 参考文献: [1]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编著.美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 [2]胡俞越主编.期货投资基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3]肖成.中国期货市场前沿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杨迈军.期货法律与监管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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