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框架下碳金融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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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碳企业到其他国家投资具有减排效益的项目。东道国将项目产生的ghg减排量卖给投资方,而投资方以其折抵在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只是基于东道国是公约附件一中的“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还是公约的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而分别设计为ji和cdm。联合履行机制下的项目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其第一个起算期从2008~2012年。因为项目发生在附件b国家(有排放限额)之间,它们不产生新的排放单位(不同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项目可视为交换减排单位(erus)的投资。就批准程序而言,ji项目分为两类。如果项目双方均实现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各自排放义务,项目需得到相关政府的批准。如果一方或双方尚未履约,则必须由认证的独立机构使用类似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用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协助非附件一国家能够达到可持续发展,并协助附件一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之减量承诺,所获减量单位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其第一个起算期从2000年开始。 在上述碳贸易市场中,还包括一种称为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的排放单位,可以通过来自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活动的方式履行承诺,比如植树造林。rmu也是《京都议定书》下的一个单位,一个清除单位等于一吨的二氧化碳当量。附件b缔约方通过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活动来吸收二氧化碳,从而产生清除单位(rmu)。lOCALhoSt只有附件b缔约方可以使用清除单位(rmu)帮助实现其《京都议定书》承诺。 2 京都机制创建的碳信用市场 京都机制是由美国代表团将巴西申请为发展中国家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拨款建议书改变而成的补偿机制。美国代表团根据美国1995年《美国酸雨项目(u,s,acid rain program)》以及《清洁空气法案(clear air act)》规范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计划,希望在《京都议定书》大范围采用交易机制。发达国家相信,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拨款而要求他们减排温室气体,会比改进发达国家本身的能源基础设施还要便宜。ocdm和儿允许发达国家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以换取在国外抵消排放信用。其中cdm预期将在2012年前年减少二氧化碳当量达515亿吨。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协助非附件一国家能够达到可持续发展,并协助附件一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之减量承诺。清洁发展机制通过一级市场的建立,完善了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一项限制或降低温室气体(ghg)排放的项目,如果被cdm执行理事会(cdm eb)批准,可获得碳排放信用。项目活动产生的部分收益(最初1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每核证减排量(cer)0.10美元;之后每cer 0.20美元),可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并对减排信用征课2%的费用创立一个适应基金,协助特别容易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采取适应行动。 京都机制利用市场手段,以实现高效率的基础广泛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模式。这些新兴市场从污染源交易中创造新的财富。通过确立包括成本、价格等因素的碳交易机制,以及不同类型的配额和排放减少信用,为各经济体创造新的发展模式并赢得竞争优势。aaus、erus、cers等都属于可交易的碳信用范围,由于其归属分配和实际使用并非发生在一个时间点上,使得碳信用具备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某些特性,为国际金融充分介入碳交易奠定了基础。 (三)碳金融的国际法制度规范 1 联合国国际交易日志(itl) itl是法定的碳交易的中央注册系统,与各国注册系统和欧盟排放独立交易日志系统(citl)相链接,用以记录京都承诺期间排放配额的发放、国际转让和注销。该系统还能确保每个缔约方注册系统在每笔交易上遵守《京都议定书》。2008年10月16日实现了与欧盟排放交易登记机关的对接,使得欧盟企业进口经联合国认可的碳信用额成为可能。联合国方面称,除了塞浦路斯和马耳他之外,欧盟各成员国的登记机关以及共同体交易日志都在itl于欧洲中部时间8:00重启后实现了与itl的成功对接。这两个登记机关的对接使得欧盟各成员国能够进口cdm项目产出的cer,帮助欧盟企业降低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 2 国家注册系统 《京都议定书》每个附件b缔约方必须建立一个国家注册系统,以说明该方及该方授权实体的排放配额持有情况。该系统还包含各种账户,以留出供履约之用的排放单位并从系统消除排放单位。各账户持有者之间及各缔约方之间的转让与购买交易将通过这些国家注册系统进行。国家注册系统与联合国国际交易记录系统相链接,后者监督注册系统之间的配额转让情况。注册系统包括企业所用,直接对联合国认证的碳信用额提出了挑战;。还有如何通过严格的检测、报告和验证制度建立完全可互换的碳信用额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碳金融的国际化走向;而cdm的运行机制存在项目登记进展太慢以及项目渠道存在各种瓶颈的弊端需要尽快改革;另外,如何加强监管并促进项目的审计、验证与监测机构的工作效率问题也相当迫切,因为世界上最大的cdm项目审计机构挪威船级社(dnv)对不符合cdm的相关规定的项目签核放行,cdm执行理事会2008年11月终止其碳减排项目审计资格后致使大量的项目积压待审。总之,碳金融的发展是应用经济金融手段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但是需要在既定的国际法框架内运行才能为其 22unfccc,[2009-1-28].http://uniccc.int/parties~and_observers/parties/annex_i/items/2774.dhd 23unfccc于2006年的copl2上通过的“气候变化适应基金”,用于支持缺乏资金、技术和人力瓷源的穷国应对气候变化。该基金最初将由全球环境基金管理,后者是由各国政府捐资于16年前建立的,用于资助环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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