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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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执行。 二是建立取保候审听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需要办案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主观分析和判断。如果办案人员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情况较片面,或者在情感上出现不应有的倾斜,将很容易出现一些误断和偏差。但对于被害人而言,其曾受过犯罪行为的非法侵害,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行为后果往往有着相当的了解和感知。所以,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的评价往往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因此,司法机关如果能认真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将有助于办案人员正确分析和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从而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对犯罪嫌疑人采用相适应的强制措施;其次,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时,被害人往往会认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人际背景,并因此产生片面的误解和疑虑。如果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能及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将会有利于消除被害人心理上的误解和疑虑,使其能够对取保候审措施的具体适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增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三)完善取保候审的执行 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而目前公安机关内部并无与之相对应的机构设置,使刑诉法对取保候审的执行规定流于形式。因此,笔者建议在公安内部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的执行,管理被取保人员,以保证其随传随到,接受审判。同时,由该机构实行对保证人的管理,使他们能自觉、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保证责任。 (四)完善取保候审的监督 一是完善检察机关跟踪监督机制。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重要职责之一。为确保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决定24小时内,应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备案。检察应认真审查取保候审是否符合条件,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24小时内向决定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监督其纠正。同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加大跟踪监督的力度,防止“保”而不“审”的现象和超过取保候审没时限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二是实行取保候审法律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就是要让被取保人和保证人认识到实施取保候审制度,并不是一保了之,也不是任意采取,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也加强对办案人员一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扩大取保候审的裁量范围,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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