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公司法》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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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条规定,介入权自商号知有违反行为时起一个月,或自行为经过一年不行使而消灭。而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特殊时效。 竞业禁止义务是我国公司立法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义务,它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私利与公司的合法权益隔离、区分开来,以防止利益混同或侵吞公司利益。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建立起以竞业禁止为核心的制度来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合理、有序的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良雄.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2]桂菊平.竞业禁止若干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01,(1).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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