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选拔体制,并强化wto法律制度在考试中的份额
关于法官的从业资格考试,在国外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统一司法考试,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并统一接受司法培养,此种方式又称为“法曹一元制”。二是单独考试,即法官单独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如果法官是从律师中选拔的,则仅参加律师从业资格考试。我国从2002年开始,对法律职业人才进行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这一方面公平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资格标准,但另一方面却模糊了对法官这一精英阶层的特定素质要求。
正如英国大法官罗伯特·麦嘎瑞所说:“法官是超凡之人。他们首先是凡人,但他们又才华独具成为超凡。“笔者认为用一个统一司法考试就决定了三种司法职业资格,不但混淆了三者的明显界限,也模糊了法官职业的“才华独具与超凡”。我国在统一司法考试之后,还要为法官设立更高的职业门槛,从源头上对法官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其途径就是重建专门的法官考试选拔体制,设立法官资格考试。这个体制将通过考试对候选法官作综合的考察评价,对已经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人才再进行精英化的筛选。为了强化与国际接轨,在考试内容中还要强化考查wto的法律制度内容,引导法官思维与国际接轨。通过法官资格考试的法律人才,必定要符合上文所阐述的人品道德、法律职业能力、专业底蕴等素质标准,才能进入法官这一崇高的职业阶层。
(二)从根基上保证法官素质,必须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财政体制,必须不断推进法官独立进程
一个经典的法官独立的提法来自《联邦党人文集》,汉密尔顿等三人认为:司法独立就是法官独立。lOcaLhost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官独立在司法独立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我们很遗憾地看到,中国的宪法以及法院组织法根本没有确定法官个人的独立,有的只是法院作为一个系统独立于外部的干预。法院内部的管理制度大致上还是一种行政化色彩很浓的模式。在我国没有法官独立,那么司法独立也就是无本之木,无水之源了。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谈司法的公正,要争取法官的独立,最基本的也是法官经济基础上的独立。通俗地讲,就是法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与法官生活相关利益的分配权利不应掌握在与司法机构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手中。在西方分权的政治体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完全分家的、相互制约的。而如果形容我国同级政府和法院是两兄弟的话,法院肯定还是未成年的“小弟”,经济上还要靠“政府大哥”抚养,独立根本无从谈起。离开了法官经济上的独立,就没有了法官的独立,法院也无形中丧失了人事独立和审判独立,整个司法独立都只能成为美丽的海市蜃楼,可望而不可及。
要改变这种现状,笔者认为有两种可行性方案。其一是由国家财政列出司法专项拨款,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逐年提高,并进行立法保护法官的经济地位;其二是垂直管辖取代块状管辖,由省一级政府负责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物质配给,这还会产生额外效果,即可能有效保障法官利益获得上的平等稳定。总之,独立的司法系统财政体制,实现法官应有的独立经济地位,是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基本保障,是对人世后中国司法审查主体应有之地位的呼唤。
(三)从过程上保证法官素质,必须建立法官的继续教育机制和考核机制,不断提高法官专业素养
与世贸规则接轨后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必将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和部分终局裁决行为纳入审查范围。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行政法规的广义的立法行为。法官必须有深厚的立法学功底和w11[)法律知识,才能在审查中做出正确的裁决;而将以前法院的审判水平难以审理的部分终局裁决行为纳入审查范围,面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性问题和专业知识,法官也不可避免地要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显而易见,提高法官素质是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逻辑必然,也是定音之锤。
关于法官的继续教育机制,《法官法》第24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应当承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历来十分重视法官的培训工作。但是这些举措基本上局限于学历教育。我国真正的法官教育机制从未真正形成,法官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技能难以得到普遍提升。把握其中某些关键环节,可以起到规范、加速这个过程的作用,早日形成一个崭新的、高素质的法官阶层。笔者认为,法官的继续教育机制和法官考核机制就是这个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我国的法官继续教育机制重点在于提高法官理论素养和提高法官的业务技能。具体应该在以下三个方面投入:一是必须对法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这些内容必须包括审判基础理论,如部门法律适用的理论问题、审判理论研究,使法官全面了解我国的立法状况,精通法律的规定,确保法官在办案时准确地适用法律。应当鼓励中高级法官从事理论研究,鼓励他fin大专院校开设讲座和课程,造就一批学者型的法官。美国的一些州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规定,凡在大学开设讲座或开设课程的法官,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从而冲抵应当接受的继续教育。作为一项制度,我国的法院系统也应当明确规定,凡具有一定理论研究成果或者在大专院校开设了一定讲座和课程的法官,就视其为接受了理论培训。二是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现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与先进的科技紧密相连,如果不能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便难以把握案件纠纷的实质。三是加强国内外的司法交流。因为法律制度与司法制度存在“吸收”和“借鉴”的问题。进行各种形式的内外交流,可以吸收和借鉴先进经验,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
关于法官考核机制,是对法官素质作客观的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法官进行奖惩、培训以及调整职务、级别的制度。我国的法官考核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就在其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考核”。不过就实际运作来看,现实所实行的考核,尤其是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具体表现在:一是内容过于简单、公式化、单一化,不足以考出真水平;二是考核均由法院内部自已掌握,甚至是法院自己组织,缺乏约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1条就规定:“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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