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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的人大经济法学           
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的人大经济法学
一、应运而生的企业法》(1979)、《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经济合同法》(1981)等第一批经济性法律法规先后出台,经济法备受关注,经济法学很快成为“显学”,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由于人治和法律虚无主义,我国未能像苏俄那样制定适应计划经济的民法典,又鉴于实行计划经济,人们讳言民法的“私法性”,而且民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也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所以就一直未能制订民法典。在此情形下,无法以民法原理来解释政府主导的改革开放和政府、企业、合同紧密相连的经济关系。第二,经过长期的“大锅饭”,法纪松弛,效率低下,浪费严重,比如企业间的经济关系不订合同,职工干活马虎、“磨洋工”,人们痛定思痛,整个社会呼唤、期待着经济法制,建设特区、引进外资,依赖“红头文件”也行不通。同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这样,顺应经济法制要求制定的法律法规,很考试、中央电大、高职高专、全国职业资格考试(注册论坛;学术会议包括“中国经济法治论坛”、“财经法论坛”、“反垄断法高峰论坛”等定期会议和系列讲座;社会调查实践要求学生参与经济执法、司法实习,企事业、律所等中介组织的活动。至2010年的最近5年,“中国经济法治论坛”荟萃全国经济法同仁,分别就“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和谐社会建设与地方经济法治、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经济法、中国反垄断法实施、金融法治新发展等议题进行深入研讨,促进了学科水平提升。人大经济法学研究中心自2000年起编辑出版经济法专业刊物《经济法学评论》,也成为反映人大经济法学科成果、支撑高水平经济法教学及其对外交流的平台。LoCAlHOSt
二十余年来,人大经济法学科培养的各类学生中,有许多已成为在各自的岗位上崭露头角的尖端人才。
三、有人大特色的经济法学
近三十年来,人大经济法学经由潘静成、刘文华、王益英、宋金波等老一辈学者的开拓,史际春、徐孟洲、吴宏伟、王欣新、朱大旗、宋彪等中青年学者的传承和发扬,逐渐形成了有人大特色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包括:
(一)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学科,需要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对经济法作出定义,以明确概念,作为学科的起点。但在经济法学发展的很长时间,人们对经济法只有宽泛的或者定性的定义,从而妨碍了它的科学性。经过多年研究,人大经济法学科在20世纪90年代初对经济法作出定义,并在后来反映到人大的经济法教科书中,即: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该基本定义为经济法学作为学科的确立和展开提供了学术基础;以此为前提,也不排除可以从性质、地位等各种角度对经济法作其他界说。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与传统法律学科相比,经济法学研究中总论和分论脱节的现象比较突出。究其原因,在于其作为新兴学科,尚未能很好地概括经济法部门的基本原则,有关“基本原则”或者超出法和经济法的范畴,或者只是某项具体制度的原则。为此,根据经济法的历史和现状,人大经济法学科提出,我国经济法应当遵循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和责权利相统一这三项特有的基本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通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诸如规划和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和具体的执法、司法中,都必须考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问题,政府的经济管理和市场操作也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客观要求。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这是由公有制财产关系的内在要求及其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辐射所决定的一项最根本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要发挥作用,都建立在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得以贯彻实现的基础之上。
理念之于立法、法条犹如灵魂,尤其对于经济法,若无适当的理念,任何规范都不可能正确、有效地适用。随着经济法现象的产生、发展,法学界囿于大陆法传统,一直试图将其涵摄到传统法理念中去;在经济法学内部,也存在着轻视经济法理念、欠缺适当的经济法理念或者根本没有经济法理念的情形,出现了某种“总论经济行政法化、分论民商法化”的状况。[2]关于经济法的论争,实际上就是有关经济法的认识论和理念之争。如果缺乏正确的理念指导,即使形式上有了经济法,它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也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如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蕴含在其各项制度中的公共利益要求凸显,由于没有认识到公共利益无非是一个凝聚共识的正当程序问题,商业开发可能合乎公共利益,公共工程也可能不符合公共利益,而企图通过具体规定来列举、界定公共利益,结果导致公共利益辨识和认定的实践陷入了普遍的困惑和混乱。
有鉴于此,人大经济法学强调在准确把握社会化、公私融合、官民平等和合作等的基础上,弘扬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理念作为法理念的一个层次,首先也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同时,经济法的理念是在经济社会化条件下,实现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核心内容的实质公平正义。

(三)企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主要是指政府及其主要承担经济管理的组成部门,它们依照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相关制度主要不属于经济法,但这些主体的职能与经济法密切相关;特殊企业包括政策性经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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