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务实践对法学教育的促进作用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所以法学教育的形式绝不能仅仅只停留在课堂之中或是书本之上,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培养适应经济发展和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国家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所以法学知识的学习必然是一种动态的学习,必然是一种需要与时俱进的学习,它必须要与实践相结合,也必须要将理论放到实践中去领会,这是由法学教育的职能目标所决定的。法学教育的历史和阶级、国家的诞生一样源远流长,因此,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本身所具有的一种特性,那就是社会性。具体来说,任何国家、任何阶段的法学教育都离不开它所赖以存在的一种社会背景,换句话说,也就是法学教育最终的目的是要为社会公众而服务的。由此,这又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另一种特质,那就是它的实践性。 1 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和价值取向 本文在一开始就出现了这样一个名词,即“法务实践”。在笔者看来,法务实践其实是法学教育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模式,是一种更为广义的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社会性”的一种体现方式,是传统的法学教育的一个侧面。编辑:www.ybask.Com 。
1.1 法学教育的社会职能和属性 法学教育的社会职能是和法学教育的所承担的任务相一致的。法学教育的首要职能应该是培养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次要职能才是传播法律知识和服务社会。从两者的关系上分析,首要职能是次要职能的前提和基础,次要职能是首要职能的扩展和延伸。 按照西方教育理论来划分,法学教育具有两方面的属性。就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教育的性质、法学院所授课的内容而言,一是“职业学院”(professional school)性质,二是“研究院”(research school)性质。法学教育的这两大属性决定了各国法学教育目标、法学教育的模式等有关法学教育的重大问题。比如美国的职业教育模式、日本的学部教育和大学院教育结合的模式以及我国的素质教育模式都是在法学教育两大属性的基础上确立的。 1.2 法务实践的定位分析 本文将它定位为是法学教育的一种形式,是法学教育的一个方面。它的行为主体一般是法学类高等院系的学生。它是指法学院校以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