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丈夫在同医生谈话后已经同意手术,便签字同意。病人手术后没能康复。他对外科医生提出了控告。医生说病人在住院期间从没有表示过不赞同手术的意见。一审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医生的判决法院认为,这个控告涉及缺乏正式同意的请求,受医疗事故法规的管辖。他们还认为病人妻子的同意是被告方的有力汪据。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上诉法院认为,现有法规允许已婚者对其配偶接受某些治疗表示同意,但他(她)必项了解自己的配偶是否有自我决定能力。允许一个人同意已破其有决定能力的配偶所拒绝的手术是毫无道理的。因此,医生在实施任何治疗前应征得病人本人的同意。如果医生小这样做,病人有理由控告医生,不论病人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受到损害。只有病人在失去知觉的情况下被送到急诊时,配偶的同意才是有效的。
从以上看法和案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国外,对于医疗同意书在法律上视为医院的一项制度,“医生在实施任何治疗前应征得病人本人的同意。如果医生不这样做,病人有理由控告医生.不论病人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受到损害。只有病人在失去知觉的情况下被送到急诊时,配偶的同意才是有效的。”这是医院的一项工作,与医疗后的法律责任没有太大的、必然的因果联系:
4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医疗同意书其所潜在或隐形的责任确定,危险承担都是无效的,那么其本身只剩下对医疗中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的列举、告知,而对责任承担,双方对实施医疗措施的权利、义务均未确定,因此只具有通知的性质,是实际并无双方合意结果的条款,故把医疗同意书视为一种通知,笔者以为较为恰当综上所述,医疗同意书既不是有效合同行为,又不是法律许可,更无合意结果,其只有通知的性质,即告知病人(患方)病情及实施的医疗措施内容,从而为确保患方享受医疗服务合同中的知情权,而向患方履行说明义务而这一义务是医疗机构的职责所在,其后果的承担必须依照法律,非医疗同意书所载。
事实上,医疗前签订协议书是必须履行的手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医院工作制度》中也有明确要求。由于医疗临床实践的复杂性,比如麻醉意外可能引起呼吸心跳骤止、肢体瘫痪、伤口感染等一系列问题,决定了医疗同意协议还是应该签订的按照规定无论是手术还是治疗,每一步都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包括谈话签字过程,一方面为了便于后面的诊治,另一方而是防止对将来出现意外情况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医疗事业是一项高知识、高技能、高风险的行业,特别是在手术中,有许多小可预见的意外出现。作为病人有知情权,而医生也有告知义务谈话签字制度就是为了让患者及其家属明白可能现的情况和后果,这是对患者负责的一种表现。那么,是小是有些患者认为的“签字归签字,扯皮归扯皮”呢?笔耆认为,从目前所普遍签汀的医疗同意书来看,这种说法是可以的,其原因是医疗同意书并未起到其应有的作用,那么要使医疗意书更为科学、实用,应当对目前我们普遍采用的医疗同意书进行完善。笔者认为,在医疗同意书中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其一,医疗同意书虽无合同约定风险承担的合意,但它应该是对医疗措施的适用与否的一种合意即患者有权选择是否采取医疗措施,有权选择由昨来采取医疗措施。其二,告知医疗措施实施的必要件应当载明患者的病情和诊断结果,明确告知医疗措施实施与否所产生的后果和医疗方法,以供患者选择。其三,医疗措施的范围和可能出现的危险。其四,同意医疗措施与所产牛的后果的承担。可以就医疗措施施行后出现的情况达成法律、法规规定内的承担合意,从而使医疗同意书更加趋于完善、合理,使之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法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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