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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范和减少合作建房合同纠纷的措施及对策           
论防范和减少合作建房合同纠纷的措施及对策
00万元,投资比为3:7。经双方协商,对所建房屋的分配也按3:7进行。所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一方分得所合建之房3000m2。而以资金投入一方分得余下的7000im。

(3)在合同中应当写明,如果实际竣工面积超过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建筑总规模时,对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合建双方也应按比例进行分配。这个问题,从实践来看,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问题。有的以资金投入的当事人。或在合同中有意回避这一问题。根本不写对新增部分如何分配;有的则在合同中仅明确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的分房面积数量,不写自己所分的面积数额。待合同签订之后,则挖空心思,千方百计地扩大建筑面积.并将新增加的面积据为已有。这种行为是明显地设置合同“陷井”。非法侵占合建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因为,在新增加的建筑面积中,既包含了资金投入的价值.也包含了土地使用价值增大后转化的价值。超过原来合同约定的建筑总面积的新增加面积部分,是合作建房双方投资效益的增值。理应对增值部分按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重新分配,才能体现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原则。因此,在合建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对实际竣工面积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建筑总面积的增值部分.应按约定的比例双方再次分配。
(4)合同中必须写明双方所分房屋的楼层、位置,并根据建筑图纸作出资料。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作为合同之附件。因为作为建筑物。其不同的位置、功能、楼层等的价值是不相等的,如果不写清楚这些内容,也很可能会导致争议和纠纷。
(5)在工程竣工时,要由合建当事人双方以及工程质量监理部门等共同对房屋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质量合格证后。方可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或份额进行分配。未经验收的房屋,不得分配和使用。
5.严格的合同变更条件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结之前,由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内容所作的更改。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合意,是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设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依法成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法>第一章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作建房实践中.单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未经合建当事人另一方同意,扩大建筑面积,或更改建筑物的结构、功能、装修标准等等。而导致这些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在许多合建合同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变更的条件,以致于给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损害他方合法利益留下可乘之机;有的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合建合同当事人,常常为了。减少麻烦”,在合建合同中约定由资金投入一方代为办理立项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方面的报批手续.轻率地放弃了对合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控权利。以致使另一方可以利用这个条件对建筑面积、质量标准等进行更改。
由此可见,在合建合同中,专门设置和约定关于合建合同条款的变更条件,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合建合同中,对合同条款的变更应作出严格的规定:
(i)合建合同订立后,对合同任何条款的修改和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单位盖章之后,方可作为合建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_力。
(2)凡涉及合建工程的一切立项、计划、规划、设计、施工等请示报告或图纸,必须以双方的名义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会签后联合行文上报。单方上报的有关报告、请示、图纸等应规定一律无效。
(3)在合建合同签订之后,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由要求变更一方提出书面建议或书面通知。合同本身是一种合意,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合建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协议,从实质上看,也是一个新的合同,所以应当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因此,当合建一方认为需要变更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建议变更的内容、理由、善后处理意见以及希望对方回复的期限等。
第二、当事人一方接到要求变更合建合同的书面建议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回复或与对方进行协商。
第三、合建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之后,必须制作书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还必须注明此协议生效的时间。
6.公平的投资风险责任‘
所谓合作建房投资风险责任.是指合作建房当事人双方在合作建房的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投资亏损,应当按照盈亏对等的原则。分别按投资比例或分房的比例分担亏损的责任。因此。应当在合建合同
(i)不设置投资风险责任条款的原因
在笔者所收集到的所有合建合同中.均无投资风险责任条款,而合同中却常常设置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一方的单方分房保底面积条款。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
第一、作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的一方认为,。我出地皮,你出钱修房,我只要分得一定数量的新房就行了,至于你修房是否亏损,与我无关”,根本无投资风险的意识,更没有可能要承担投资亏损的心理准备;
第二、以资金投入的一方则盲目地认为自己的投资正确。设置风险条款无实际意义。加之少数投资者还想利用对方愿设置保底条款的心理,包死对方所分面积,以便今后自己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后把新增的面积据为已有。
(2)不设置投资风险责任条款的危害
笔者认为,在合建合同中,不设置投资风险责任条款,既于法不容,也于理不合,极易造成合同纠纷。其主要的危害是:
第一、由于合同中不设置风险责任条款。却要设置单方保底条款。从而使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的一方认为这类合作保险,无论投资成败与否责任都在对方。亏损也要由对方负责,故导致对合作建房不认真研究,轻率地作出决定,粗心地签订合建合同。一旦发生投资亏损,心理上根本不能接受,从而导致合同纠纷。
第二、设置单方保底条款,会使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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