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胎儿。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该法自199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颂,《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8.6万起,其中约有40%的案件原告胜诉。
2.4行政监督网络初步形成
推行依法行政以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纵横交织的行政监督网络,既有以综合监督、职能监督、主管监督、行政监察等主要形式构成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又有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等形式多样、范围广泛的外部监督。实践证明,有效的监督对于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错误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克服推诱扯皮、无人负责的现象,提高行政效率,对于保障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平衡发展,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明建设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3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3.1,思想意识方面,行政工作人员观念陈旧
庞大的行政执法队伍在法律意识方面的水平和修养参差不齐。要使所有的行政领导都树立起在做出重大决策和决定以前都问一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明白做出任何一项涉及公民权益的规定和具体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等等,这决不是一件轻易的事,更何况许多行政行为与金钱利益直接关联。邓小平曾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比较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的、系统的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人民的法制观念淡薄,而人治观念、治民不治官的观念、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却根深蒂固。
3.2行政立法方面的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了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有些法律规定太死板,缺乏可操作性,并且法律的庞杂造成规定的不统一、不协调。此外,行政机关被授予的自由载量权过大,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政立法需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只有依法行政所依之法更加完善协调,依法行政才可能真正彻底地的得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得以建立。
3.3执法体系不顺
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仍然存在;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管理交叉,导致重复管理和管理空白现象的出现,这些都是执法体系不顺的表现。理顺执法体系,不但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还有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
3.4监督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已具备相对全面的监督体系,但仍有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存在,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督机制上的原因。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监督的法律规定,以致使人民群众监督等一些社会监督流于形式而得不到落实,监督机制上,主要表现为有些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发挥。
4我国依法行政的思考
行政权力行使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同时,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强调行政效率并有较大的自由载量权。行政方式的特殊性使行政人员习惯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法律规定。而且,我国长期以来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也很少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要求,而是把“依法”看成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因此,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方面自然会增加更多的不利因素。
把行政机关列为执法机关,称为行政执法,是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的一大改革。但至今仍有人只把部分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而将相当一部分排除在外,尚未将很多真正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和要求,恢复其执法机关的地位。认识上的这种偏颇,自然也将增加依法行政的难度。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通过其所制定的法律表达出来,因此,执行机关也就是执法机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实践问题的完全解决,依法行政仍然举步维艰。
《纲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提出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由此可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行政,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意。因此,加强依法行政,今后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加大力度:①更新观念,牢固树立行政法治意识;②加快立法,尽快健全完善行政法律制度;③理顺体制,切实规范行政行为;④强化监督,努力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⑤深化改革,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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