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几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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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被告,应就消息未公开前其买人或卖出该股票的价格,与消息公开后十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之差额限度内,对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台湾的《证券交易法》本身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作出界定,从字面来理解似乎是所有从被告边行内幕交易时起,至消息公开时止,因为不知情而从事与被告相反的交易的投资者都可以作为原告,且不限于必须是被告交易的对方。如果是这样的话,在内幕交易开始与信息公开间隔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原告的人数势必成千上万。因此,有学者认为应将“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作适当的限制,最合理的限制方式是规定只有在内幕交易发生之日与被告从事相反买卖之人才可以成为原告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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