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的《商品交易所法》第136条第63项规定:协会主管人员或职员,或是处在此类职位上的人不得披露或欺诈地使用通过其工作职责而获得的内幕信息。
该法第158条规定:违反第136条第63项规定的人,处以不超过一年的拘役,或处以不超过500,000日元的罚金。
3.韩国有关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立法
韩国《期货交易法》第33条规定:属于下列各款的人,因其工作职责相关而获得了能对期货市场的价格决定产生影响的信息,不得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而披露这类信息或是为第三方的利益而使用这类信息。从这些人处获得此类信息的其他人,也不得有此行为。这些人包括:
(1)按照本法第81条第1款所提到的有关期货制度中从事审批、批准、同意或监督的人。
(2)期货交易所的主管人员和员工。
(3)对准备、制定、执行期货交易中产品类型价格政策有影响的人。
该法第95条第8项规定:违反了第31条第1款和第33条之规定的人将被判处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或不超过200,000,000韩元的罚款(如果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利润或规避风险而减少的损失超过了20,000,000韩元的话,罚款金额相当于获利或规避损失的三倍)。
4.新加坡有关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立法
新加坡《证券与期货法案2001》第207条第2款规定:(a)禁止内幕交易人(无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认购、购买或售出任何有内幕消息的股票或签订认购、购买或售出该股票的协议;(b)导致他人认购、购买或售出任何有内幕消息的股票或签订认购、购买或售出该股票的协议;第3款规定:在相关第1款所允许的证券市场上的证券交易、期货市场上的期货交易,禁止内幕交易人直接或间接传达信息或导致信息被传达,如果内幕消息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该行为会使得其他人会或可能会认购、购买或售出有内幕信息的股票或签订认购、购买或售出此种股票的协议;或者致使第三人要认购、购买或售出有内幕信息的股票或签订认购、购买或售出此种股票的协议。
新加坡《期货交易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每一个期货交易公司或期货交易所的董事、雇员或主管人员,必须保守或帮助保守与执行或履行他的职责相关而获悉的所有事情的秘密。
该条第(3)款规定:如果直接或间接地违反了第(1)款的规定将被判定有罪,单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金。
5.台湾(地区)有关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立法
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第107条规定:下列各款之人,直接或间接获悉足以重大影响期货交易价格之消息时,于该消息未公开前,不得自行或使他人从事与该消息有关之期货或其相关现货交易行为。但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消息已公开者,不在此限:
(1)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业或期货业同业公会或其它相关机构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
(2)主管机关或其它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公职人员、受雇人或受任人。
(3)前二款受任人之董事、监察入、经理人或受雇人。
(4)从前三款所列之人获悉消息之人。前项规定于董事、监察人之代表人准用之。
6.我国有关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立法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1条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1999年修订的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它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处5年至10年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过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确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三、比较
内幕交易行为的动机无非是两种,一是为了盈利,另一个则是为了规避亏损,但这两者的结果都是该交易者获得了利益,而市场公众承担了亏损。尽管各国都把内幕交易行为列入了法律规范的范围,有的国家对此行为的惩处甚至相当重,例如美国、韩国等国家。然而也有一些国家,甚至是在具有传统制度的英国,虽然相关的法律规范已经作过多次修改,但其效力还是不及美国的立法例,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内幕交易的频率不高所致。而在我国,可以说,内幕交易的行为在期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大量存在,尤其是期货管理人员、期货从业人员采取的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内幕交易,长期以来,在我国有关的期货法规中对于期货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只能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直到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才对内幕交易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在刑法中对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在内幕交易罪的认定上,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以及他们是否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有意利用或披露了内幕信息。在各国的立法例中,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都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的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