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期货内幕交易罪立法之国际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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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至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有意利用或披露了内幕信息,是关系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的关键。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其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法律所允许的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其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1)存在着期货交易行为;(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在各国立法例中,有的是用列举的方式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范,有的是用概括的方式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范。 从内幕交易行为的犯罪主体来看,这是一个特殊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通常都是具有较为特殊的身份。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信息强势方面能够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损害信息劣势方面而获益。它的危害结果是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诚实信用。 作为理性的人,行为人通常都会对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进行衡量。犯罪收益是来自欺诈行为所带来的金钱和物质利益的满足,而其成本包括各种现金支出、罪犯时间的机会成本和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假定现金支出和罪犯时间的机会成本是既定不变的,那么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将足以影响犯罪成本。那么,我们需要考虑的就是怎样制定最优效率的刑罚方式。 在制定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规范时,除了设立自由刑和罚金刑之外,还应考虑设立资格刑。也就是说,可以考虑设立剥夺犯罪者从事特定职业和担任特定职务资格的规定。从期货内幕交易行为来看,犯罪行为人多是利用自己的职业、职务等便利条件实施的。适用罚金刑可以使得犯罪者在经济上失去犯罪能力,而适用资格刑则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犯罪者的再犯罪的条件。剥夺从业资格不仅具有惩罚性,同时也具有警戒功能和防卫功能,可以对其他具有同样资格的人起到警戒作用,使之珍惜自己的从业资格,不去从事与其本人资格不相称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免丧失自己的执业资格。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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