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烟草专卖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
|
公平。所以应该适当加强引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原告指明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即可,而由实施抗辩的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到烟草公司的个案中,只要卷烟零售户指明了烟草公司的搭售行为和私设营业部行为的存在以及这些行为给他们造成的实际损害,烟草公司若不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法的举证,法院即应当依法追究有关烟草公司的法律责任。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必须有相应的基础。“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是指一定的机关或公民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社会公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所以,经济公益诉讼虽然与民事诉讼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是,对于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在一些方面是可以借鉴民事诉讼程序的,在程序机制建设许多方面,两者并不必然排斥。比如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主管和管辖、诉讼程序等方面,都有许多相似之处。当然,经济公益诉讼的法制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探索,包括相应审判庭的重新设置问题,当另文研究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谈商标淡化问题 下一个论文: 简论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
|
|
|
看了《试论烟草专卖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刑罚区分之必 [法律论文]试论扣缴义务人刑事的责任的几点思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法律论文]试论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商业贿赂行为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的完善 [法律论文]试论审判实务视角下的分居制度构建 [法律论文]试论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与发展 [法律论文]试论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