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职员或受托人提供、允诺或给予某种利益,以使其在采购商品或服务时以不正当方式优待自己或某个第三人’,对现实商业贿赂的行为分门别类加以类型化,其行为必须符合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必须在经营活动(商业交易)中从事行为;第二:行为人(行贿人)从事行为必须“以竞争为目的”,即客观上要求行为人从事的行为是一项竞争行为,即任何一项可以促进竞争目的达成的行为;第三:行为人贿路与受贿的手段指向的必须是“利益”。这里所称“利益”,是指受贿人并无权利获得的、在物质方面或非物质方面客观上能改善受贿人经济状况、法律状况、社会状况或人身状况的东西;第四:行为人必须向相对人“提供、允诺的给予”某种利益。第五:行为人行贿旨在使自己或第三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优待。受贿人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并且为行为人能带来这种有损公平竞争“机会或环境”。当然,与商业行贿不同、商业受贿人是被动地索取或接受,行为人不需以竞争为目的。
3.商业贿赂主观目的的类型化。商业贿赂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这即是说,行为人行贿人必须知道,自己在经营活动(商业交易)中的对方单位或个人(受托人)提供、允诺或给予特定的利益,知道这种利益合适于充当对方以不正当方式优待自己或第三人的对待给付。反之,商业受贿人也具有这种故意。即行为人必须知道,自己在商业交易中向对方索取,让人允诺或收受特定的利益,知道自己这样做是为了在竞争中以不正当方式优待对方或第三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社会比较典型与普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各种各样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抽象,可以归纳为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1.行为主体是对应对方的经营者或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个人。LOcalhOsT包括行贿主体与受贿主体同时具备。
2.主观上是故意和自愿的心理状态。过失行为或被勒索的不得已的行为,均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3.行为动机一方是为了促成市场交易活动或取得权利交易条件,以获取竞争机会或环境,最后获得利益。另一方一般是为获得利益。
4。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即双方通过秘密的方式在帐外暗中给付或接受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避人耳目,逃避惩罚。
5.商业贿赂具有多发性与普遍性。世界各国商品经济社会无不存在商业贿赂这一病疾。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现象。因为商品经济的天性是要求自由公平竞争,也就会伴生其付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
6。商业贿赂具有违法性。世界各国法律与法规无不打击止“业贿”,因“这是““经济”康”展的必要“提条
三、商业贿赔的法律规制
(一)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
商业贿赂产生存在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可归纳为:
1.市场经济的非理性因素。市场经济的非理性因素指市场的一种最本质的内在因素以及影响市场行为者抉择的某些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因素。人们的欲望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欲望是指社会的人基于一定的需要而产生对一定物质或精神事物的渴望,是人的有意识的、并指向清晰的目的的行为倾向。一般情况下,人的欲望越强烈。其动机与目的越明确,社会意义越大。欲望的非理性特征表现为:第一潜在性和本能性;第二,冲动性和无规则性;第三,不可直接由逻辑或其他理性认识形态来把握。
欲望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育与前进的重要内驱力。没有欲望就没有个人的经济活动,没有市场行为,更没有市场的交换机制。西方商品经济发展史充分证明了这点。人的欲望不但能推动人类社会科学技术与文明发展,更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是推动欲望的机制与发动机。
但另一方面,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欲望总是处于不断激发、不断扩张,保持冲动和追求满盈的状态,它把有限的本身的自然欲望变为一种对抽象财富的占有的欲望。因此,市场上往往会出现一些由欲望盲目驱动的现象,给市场经济带来负面效应。商业贿赂就是此种盲目现象之一尸
由此可知,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合理的欲望可以成为正当的利益激励,使人们保持旺盛的热情和干劲;可以使市场行为者能动地、积极地组织和调动各种市场要素,加速市场良性、快速发展。但是,这种欲望一旦盲目驱动或超出了合理的“度”,就会导致市场行为者抉择失误,而且导致惨重损失或出现市场道德败坏,甚至违背法律行为。商业贿赂正是这种欲望盲目驱使的行为。说明欲望是一柄“双刃剑”,关键看行为者如何把握与利用。
2.各种制度与规范的不健全,包括道德上法律观念的扭曲。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长,各种相应的制度与规范不健全,加上人们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的扭曲,通过非正当违法途径获取财富的病态心理严重,这种社会转型时期的伴生现象必然非常严重,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存在也就毫不奇怪夕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滋生各种腐败行为,腐蚀健康社会机体,必须给予法律规制,加以打击。结合以上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竟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是存在缺陷的;主要是行为主体模糊狭窄,客观行为没有类型化,主观目的没有类型化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深人,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客观行为与主观目的等将更加复杂化。必须一方面吸收西方国家(特别是德国与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经验与技术,另一方面对我国现实实践中的商业贿赂案件深人研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特别是程序法方面的立法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应修改为:“禁止经营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采用物质或者非物质等利益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单位或者个人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以行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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