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国际企业和律师所熟悉并广泛采用,因此事实上在全球通行,对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产生了很大影响。
(四)贸易方式及经营业态创新带来新挑战
当今世界,企业发展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立法及修订完善过程中,国务院都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必须同我国《外贸法》及wto规则相衔接。从国际经济立法的情况看,虽然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规则、技术壁垒、检验和检疫措施、海关估价、知识产权保护等协定本身所调整的对象各不相同,但由于它们都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所以均被纳入wto多边贸易法律规则,它们互相影响和联系,成为一个国际贸易法整体,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二、高起点构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国际经济法原则日趋统一,出现大量的统一规则,且其调整的力度和范围不断增强和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家主权。同时,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击。因此,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来说是一个巨大挑战。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也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空间,有利于我国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经验和制度安排,高起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一)高度重视构建系统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使得经济领域中的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这就要求中国法律的发展也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LoCaLhoST为更好地应对人世及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我国应加强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从国情出发,加强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民商法的相互贯通和联结,使我国的法制建设与国际法紧密结合,真正建立起全球意识和国际化观念,为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社会的高效、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撑。人世以来,我国已先后完成了《商业银行法》、《外贸法》、《证券法》、《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的修订,制订并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保险法》等法律,《电信法》正在加紧制订过程中。此外,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著作权法》、《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等法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为《专利法实施条例》。在看到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成效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尤其是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比较薄弱和滞后。既没有专门的服务贸易法,而且服务领域的单行法规也不完善。随着服务贸易国际化不断深入,加快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是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同时,为维护国内经济和产业安全及可持续发展,应进一步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法律体系,并尽快制订规范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及业态的法律法规。
(二)灵活衔接、遵守、运用国际惯例及国际法原则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履行人世承诺以及其他加入的国际公约、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或自贸协定,遵守有关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原则。另一方面,应顺应全球化推动的国际法原则趋同的潮流,按照wto规则和我国参加的其他国际公约或协定的要求,继续梳理我国现行的有关经济法律制度,在国内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注重司法公正、透明度、国民待遇、非歧视、市场准入等原则的适用,使国内立法、司法及执法制度与有关国际规则相衔接。同时,要积极研究和运用国际规则,把履行国际义务与中国的经济发展相结合,充分利用多边规则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包括注重对其中例外原则的运用等,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我国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等经济活动保驾护航。
(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规则制订
在国际法、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的制订过程中,由于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政治经济实力存在较大差异,在国际条约的谈判及规则制订过程中拥有不同的话语权,往往出现大国、强国利益优先的现象。当今世界南北冲突日趋激烈、贫富差距不断加剧,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站在民族发展的高度重视国际规则的制订,增强各类国际经济组织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使国际法最大限度地反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更有效地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因此,要更加重视对现行国际经济法规则的深入研究,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力资源建设,培养一大批精通国际法和国际谈判的高素质人才。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要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合作,在国际规则的制订和完善中发挥更具建设性的作用。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使国际规则能更好地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以及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