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实义务就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我国的法律曾一段时间没有对其进行规定,由道德调整。然而道德因其柔软的制裁方式,不足以对广泛的“包二奶”现象进行规制,法律一番利益博弈,增加了“夫妻应当忠实”这一内容,然而,它是倡导性的,不能仅以此进行起诉。对夫妻忠实义务调整的关键,在于怎么处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而不只是说说而已。我国现行法律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刑法的重婚罪中有些许的规定,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般性没有规定,以及缺乏婚内的侵权救济。这样的制度不完善,也不科学。通过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研究,在理论上,完全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来救济受害者,实际上的损害赔偿也是可行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侵权责任的制度来完善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制,从而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稳定我国的婚姻秩序。
【注释】
[1]蒋月.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9.
[2]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199.
[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76.
[4]张保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之民事责任[a].载杨立新主编.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769.
[5]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1)[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580.
[6]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书店,1992:183;徐朝阳.中国亲属法溯源[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170.
[7]戴炎辉.中国法制史[m].台北:三民书局,1995:233.
[8]黄松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9.
[9]至于学者们所提出的“不通说”“倒退说”等实在不堪一击,也不是立法者所考虑的真正的理由,所以在此文中没有提及。
[10]蒋月.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8.
[1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1)[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0.
[12]见王泽鉴先生所著《侵权行为法(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第71页的图表。
[13]王卫国.民法学卷四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2.
[14]通说认为第三人恶意侵犯债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15]杨东霞.婚内赔偿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j].贵州社会科学,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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